14日, 廣州市 發(fā)改委正式印發(fā)《廣州市 餐飲業(yè) 價格行為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則》。《規(guī)則》是針對廣州市餐飲業(yè)內存在不明碼標價、虛構優(yōu)惠折扣、使用兩套菜單等的不良現(xiàn)象而重拳出擊的法律武器,更好維護 消費者的權益。此前,《廣州市餐飲業(yè)價格行為規(guī)則( 征求意見稿》已廣泛征求社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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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碼標價成為行規(guī)
虛假生意不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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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正值山東啤酒節(jié),青島一飯店“9斤螃蟹被收900元加工費”一事在網絡上鬧得沸沸揚揚。類似該酒店加工費不明碼標價等行為,《規(guī)則》中則明令禁止,要求餐飲業(yè)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開標示商品價格、服務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項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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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規(guī)則》對明碼標價的基本要素還做出了指明,包括商品(服務的名稱、服務內容、計價單位和價格(收費標準,對于有規(guī)格、等級、產地、品質等要求的還應當予以標示。這樣一來,不僅保障了商品(服務的價格,還能懲治個別商家對食品加工亂收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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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規(guī)則》中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餐飲業(yè)經營者對餐前小食、紙巾、米飯、茶水等商品單獨計費,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第九條的內容進行明碼標價,并于消費前主動告知消費者。”對于改善此前加收茶位費、紙巾費等“強買強賣”的行為現(xiàn)象,不少市民拍手稱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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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送餐費包裝費均有規(guī)定
商家再也不能胡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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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經濟高速發(fā)展,生活節(jié)奏不斷加快,手機、WiFi、外賣成為了現(xiàn)代生活不可缺少的“三大件”,而外賣已經成為了不少白領和年輕人的一日三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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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機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中,隨意打開一個商家選擇菜式進行下單,在訂單頁面中可以看到“包裝費1元、配送費3元”的附加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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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對于電話訂餐的消費者們也同樣面臨加收包裝費配送費的行為。食品包裝及配送可以向消費者附加收費,但是對于“怎么收”“1公里配送范圍收多少錢”“超出1公里又該收多少”等的收費方法和收費標準并未明確向消費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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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則》正式出臺實施后,外賣亂收費現(xiàn)象有望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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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則》要求,餐飲業(yè)經營者提供電話訂餐服務的,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等。如需另收送餐服務費等費用的,應告知消費者收費辦法和標準;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電子終端的服務主頁和單品詳情頁面進行明碼標價,標明商品的品名、價格、送餐費、包裝費等內容;給予優(yōu)惠的,應當同時標明優(yōu)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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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不少大排檔等餐飲商家在消費結算時并不會提供結算單據(jù),這不利于消費者切實維護自己的權益。《規(guī)則》中對經營者在消費者結算時作出明確要求,應提供消費結算清單。消費結算清單應如實列明消費項目的名稱、單價、數(shù)量和價格,以便消費者查核,接受消費者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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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則》還對不明碼標價、不按規(guī)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yōu)惠折扣,誘導消費者消費等九大類行為做出了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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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是上帝”,消費者在餐飲消費前享有對商品和服務的知情權、選擇權等權利。如發(fā)現(xiàn)有價格違法行為,可保留相關憑證,及時通過12358價格監(jiān)管平臺向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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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廣州市餐飲業(yè)價格行為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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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為規(guī)范餐飲業(yè)的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guī)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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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廣州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餐飲業(yè)的經營者(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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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guī)則所稱餐飲業(yè)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yè)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和設施的經營行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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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規(guī)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區(qū)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本規(guī)則,負責其所轄行政區(qū)域內餐飲業(yè)價格行為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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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餐飲業(yè)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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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按照有關價格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加強與行業(yè)企業(yè)的溝通聯(lián)系,密切關注行業(yè)價格行為動態(tài),倡導和協(xié)助行業(yè)經營者加強自律、守法經營,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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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餐飲業(yè)價格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由經營者依據(jù)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情況自主制定,通過市場公平競爭形成價格。經營者應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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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餐飲業(yè)經營者銷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按照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公開標示價格和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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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導和鼓勵餐飲業(yè)經營者實行明碼實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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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餐飲業(yè)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開標示商品價格、服務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項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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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餐飲業(yè)經營者根據(jù)自身特點和條件,可以靈活采用菜譜、標價簽(牌、價目表(冊、電子屏幕、商品實物、菜模展示、智能化終端等多種方式以及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并標明價格投訴舉報電話12358,方便群眾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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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餐飲業(yè)明碼標價的基本要素包括商品(服務的名稱、服務內容、計價單位和價格(收費標準,對于有規(guī)格、等級、產地、品質等要求的還應當予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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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所標價格為向消費者結算的含稅價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數(shù)字標明人民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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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經營者在提供套餐服務時,應當標明套餐的價格以及所含單品的名稱、份量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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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時令性較強、價格變動比較頻繁的鮮活商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的位置標明當日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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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重計價的菜品需現(xiàn)場稱重,并經消費者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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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餐飲業(yè)經營者對餐前小食、紙巾、米飯、茶水等商品單獨計費,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第九條的內容進行明碼標價,并于消費前主動告知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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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務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提供餐飲的品種或范圍、計價單位和價格,如有消費限制的,應當一并標明。需另收費的商品和服務,應當標明計價辦法和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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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經營者提供婚宴、年夜飯或大型宴會等服務的,應事先與消費者確定消費項目、服務內容、具體價格,并提供預訂清單,由消費者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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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餐飲業(yè)經營者提供電話訂餐服務的,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等。如需另收送餐服務費等費用的,應告知消費者收費辦法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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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電子終端的服務主頁和單品詳情頁面進行明碼標價,標明商品的品名、價格、送餐費、包裝費等內容;給予優(yōu)惠的,應當同時標明優(yōu)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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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應加強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管理,引導經營者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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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餐飲業(yè)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計量計價方式與行業(yè)慣例不一致或者標價帶有價格附加條件的,應當采取擴大字體、突出色彩對比等醒目方式對相關內容進行特別標示,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事先告知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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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餐飲業(yè)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明示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guī)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和服務的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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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經營者在消費者結算時應提供消費結算清單。消費結算清單應如實列明消費項目的名稱、單價、數(shù)量和價格,以便消費者查核,接受消費者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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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實行“兩單制”,在提供商品或服務前,向消費者提供消費訂單,列明擬消費項目的名稱、單價、數(shù)量和價格等,經消費者簽字確認后,經營者再提供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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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餐飲業(yè)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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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碼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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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規(guī)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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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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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展促銷活動時,促銷原因、規(guī)則、期限、范圍、及相關限制性條件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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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yōu)惠折扣,誘導消費者消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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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餐飲服務的企業(yè),在電子終端商品主頁和單品詳情頁面對同一商品所標示的價格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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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兩套菜單,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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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對與行業(yè)慣例不一致的計量計價方式或價格附加條件予以特別標示,或者含糊標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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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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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餐飲業(yè)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所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保存完整的價格資料,尤其是促銷活動前后的相關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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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提供監(jiān)督檢查所需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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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消費者在餐飲消費前享有對商品和服務的知情權、選擇權等權利。如發(fā)現(xiàn)有價格違法行為,可保留相關憑證,及時通過12358價格監(jiān)管平臺向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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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價格監(jiān)督檢查工作實際,及時將經營者價格違法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同時,對餐飲業(yè)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依照相關規(guī)定在門戶網站和“信用廣州”網站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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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餐飲業(yè)經營者違反本規(guī)則,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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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