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廣告中,有高達一半是食品保健品醫療等方面的案例。 ?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些案例的發布是提醒消費者在買藥、就醫過程中小心各種騙局與“套路”。7月10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歸納總結發現,這些案例都涉嫌 虛假宣傳、夸大(治療效果等因素,并都是以疾病為“靶點”進行欺騙。一位專業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現在大家普遍關注健康,在得病尤其是重病后,對于健康渴望更甚,一些商人或醫療機構就利用患者的這種心理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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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春泉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指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這一系列案例,旨在加強質量誠信建設,在醫療、食品保健品領域,廣告法、 食品安全法應該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執行,而且未來需要進一步明確電視臺、互聯網平臺、廣告發布方、企業等各方責任,把好內容傳播關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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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成欺詐“靶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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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批共20個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件中,有5起涉及食品、保健品,6起涉及醫藥、醫療方面。從國家工商總局2017年公布的15個違法廣告典型案例、湖北曝光的8起虛假違法廣告看,涉及食品醫療的也超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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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保健品方面,很多企業都宣傳具有醫療功效,包治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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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秦皇島蕾迪商貿有限公司(下稱蕾迪商貿向公眾發放宣傳折頁,發布宣傳普通食品廣告,含有對肺氣腫、糖尿病、氣管炎有較好療效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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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保健品企業在吉林四平綜合廣播電臺發布違法廣告宣稱他們的產品,“所有病痛都可以治療,不是藥,勝似藥,沒有副作用,嬰兒、婦女都可以使用,治療飛蚊癥、老花眼、腳氣、腳干、痔瘡等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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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些醫療機構為了經濟利益,故意發布虛假違法廣告,夸大宣傳吸引患者。如安徽合肥正大中西醫結合醫院(下稱合肥正大通過其官網發布醫療廣告,含有“3分消炎、10分滅菌、不復發”“治療不孕不育成功率達98%”等保證功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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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合肥正大在未取得合肥市經開區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婦聯及合肥論壇等多家媒體的名義,假借公益活動宣傳,誤導患者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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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各案例梳理中,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發現很多食品保健品都將自身描述成無所不能的“神藥”,一些醫療機構稱自身有先進的技術可以治療各種疑難雜癥。上述專業人士稱,這些違規發布廣告的主體抓住的是人們求健康治病心切的心理進行“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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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中這種案例也不少,家住湖北某縣級市農村的陳慧(化名對家人被騙的遭遇仍記憶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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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酒仿佛成了神酒,喝完不僅滿足味覺上的體驗,還能治療高血壓、腦血栓等疾病。”談到食品保健品虛假宣傳問題時,陳慧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回憶說:“這完全就是仗著家里老人對疾病的害怕,騙老人家的錢,并且還不知道喝完有沒有什么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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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慧介紹,2017年下半年,有經銷商在其家鄉舉辦了一場保健酒銷售宣講會,宣稱該酒具有治療高血壓、風濕病等療效,并以贈送洗衣粉、晾衣架等活動誘騙消費者。“*后,我奶奶花了2000多元買了一箱半,一箱大概有20-24瓶,村里其他很多老人也同樣購買了。但實際就是保健品,不存在任何治療疾病的功效,并且他們留下的電話也是空號,根本打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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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虛假宣傳待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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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長期存在食品藥品等虛假廣告,上述業內分析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解釋,之所以存在大量與疾病相關的虛假宣傳,在于疾病與消費者切身利益相關,有助于虛假產品的銷售,從而成為很多不法分子的選擇。“而不論是謊稱治療疾病,還是無證經營,說到底都是企業等相關利益主體為追逐利益,擴大銷售規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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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部分消費者辨別意識不強,也讓虛假宣傳有了生存空間。”劉春泉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國內很多廣告就經常拿“**”、“*好”等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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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業內人士表示,消費者個人辨別意識不強著實讓虛假宣傳有了可能,但市場教育是一個長期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核心還是要從源頭抓起,打擊非法宣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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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劉春泉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解釋稱,針對虛假宣傳問題,廣告法、食品安全法都有相應法律規定,并且法律責任也很重。“但關鍵在于工商行政部門執法落實不到位,且還存在不敢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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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帆律師亦指出,監管機關監管缺乏長效聯動機制,一罰了之,而且處罰金額并不高,使得相關主體違法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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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20個案例也都公布了處罰結果包括罰款等,從處罰金額看,大多數超過了50萬,其中*高達到314萬元。相對于工商總局公布2017年15個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例大多數在20萬元以下的處罰金額明顯力度加大。不過,楊帆指出,這些金額相比違規主體盈利及給患者帶來的影響來說,還顯得太輕,未來可加大處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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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楊帆指出,目前廣告發布平臺的責任界定仍不清楚,不管是線上還是線下的發布平臺,國家監管力度不足。未來,相關條款條例需要進一步完善,在治理互聯網虛假廣告方面,技術和管理理念也還需要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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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正打擊虛假宣傳,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是罰款就一了百了,監管執法需要有力度和連續性,并且企業、廣告審核方、廣告刊播方的責任需要明確。”對于未來如何監管虛假宣傳問題,上述業內人士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