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出臺的相關規定都進一步細化了有關主體職責、信息記錄、分類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但是,目前依舊面臨著在食品安全追溯落實中的諸多問題,如追溯體系在數據跟蹤和溯源方面的深度,企業和政府的角色和關系定位,政府在涉及跨部門、跨地域時如何合作等。 ?
本文基于既有的法律規定和實務進展,提出三個方面的建議,以促進食品安全追溯落實工作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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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追溯信息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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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監管將追溯作為一項保證食品安全的制度要求是由歐盟開創的,其目的在于通過對從農場到餐桌的全程信息追溯,保障牛肉制品的安全性,以恢復由于瘋牛病危機所缺失的消費者信任。其中,日常的管理可以通過耳標、“護照”等方式追蹤動物在養殖、屠宰、運輸等各個環節的處理信息以及相關的責任人信息。進而在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時,可以回溯問題的源頭并實現責任的倒查。因此,追溯作為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不僅僅在于物的管理跟蹤,更重要的是對責任人的定位和問責,并由此增強相關主體的責任意識,實現食品安全的“事前防范,事后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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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信息的集成,追溯不僅可以實現上述保證食品安全的作用,同樣可以為消費者提供更多有關食品生產的信息。因此,鑒于消費者日益增長的有關獲取食品信息的訴求,企業也有著利益驅動來自建食品追溯體系,進而解決由于食品生產遠離消費者所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增進消費者對于所購食品的信任。同時,當實現從產地到銷地的全程信息追溯后,制度本身的可信度和信息的真實性也能為消費者識別所購食品,尤其是識別溢價高的優質食品的真假提供信息工具。而且,通過終端的信息查詢,消費者也可以參與食品體系,并通過自身的消費反饋來激勵諸如環境友好型、倡導企業責任的生產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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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上述考量,當追溯被用于保證食品安全時,其本身多元的作用要加以區分,即確認哪些信息的追溯與食品安全相關,進而通過記錄、保存、共享、查詢等方式助力食品安全工作。更為重要的是,這一范圍的界定也決定了企業所擔負的義務范圍和政府干預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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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介入需考慮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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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實踐和既有的規定,關于主體的定位,共識性的認識是食品安全追溯系統的建立由企業負責。就企業而言,其既可以通過自建系統的方式來實現追溯,也可以借助第三方平臺來跟蹤其原料的來源和產品的去向。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的角色是指導和監督。其中,指導可以通過追溯標準的制定來明確企業建立食品追溯系統的深度,即通常而言追溯“向前一步、向后一步”的原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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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這一為實現食品安全而構建的追溯系統成為政府監督生產經營企業盡職履責的重要抓手時,政府也積*投入其間。其中,一項重要的工作便是要求企業共享相關信息,方式是通過數據的上傳對接政府建立的信息系統。在這個方面,一些成功的經驗是將這些信息集成后,與產生于其他監督職能的數據進行整合,如執法信息、處罰信息、信用管理信息等,進而可以助力政府的大數據監管。然而,在這一過程中,政府介入企業追溯系統的建設,也應當考慮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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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蓋各品類和行業的追溯信息體量非常大,即便政府借助平臺對接和管理這些信息,其是否有足夠的投入來維持設備的運作、人員的培訓需要考量。同時,在數據關聯企業商業信息時,政府對于數據的搜集是否具有相應的技術和制度來保障數據的安全性也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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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當借助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思路來促進第三方參與食品安全追溯系統以及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時,一方面,應關注企業自建和政府搭建抑或第三方搭建的系統之間該如何共存的問題。在這個方面,大型企業由于跨地區、跨業務的考量會綜合且系統性地自建平臺,進而強化自身的質量管理,對此,由企業自建,后由政府認證可以作為探索公私合作,實現食品安全可追溯的新模式。另一方面,當第三方可助力中小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統時,企業主動參與的自愿性應當來源于第三方自身的公信力和對于數據安全及其隱私的重視,而不是第三方和政府的共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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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實踐表明,部門分工以及央地分工所導致的數據孤島業已阻礙了基于數據共享的追溯協作管理,對此,“互聯網+政務”以及強化食品安全監管的部門合作是否可以突破這一瓶頸,依舊是后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中的難點和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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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合力實現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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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區塊鏈技術的引入,每個環節的可數字化記錄以及技術本身諸如不可篡改的特點等進一步提高了信息的精準性、真實性以及追溯管理的效率。正因如此,當下關于食品追溯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管理方面而不是技術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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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向前一步、向后一步”從環節上明確了單個企業的追溯范圍,且行業內的縱向整合也有利于實現單個企業從源頭供應到*終產品去向的全程追溯,但食品種類繁多、供給又涉及跨地域乃至全球性的配給,使得當前所謂的“一品一碼”要求面臨客觀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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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應通過企業的追溯系統,政府的監督管理,以及行業的參與引導,來實現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的多元共治。例如,以責任的共擔而言,企業在追溯系統的建設中應明確界定需追溯的上游、下游企業或組織,做好相關的記錄,并借助信息化的手段來提升追溯的時效性和精準度。而作為追溯制度的構建者,政府監管部門應當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且通過指導性的文件來分門別類引導企業根據不同的產品建立追溯系統,并在問題發生時借助追溯系統來定位問題食品的來源和相關的責任人。作為行業組織,可以在督促行業自律的同時,幫助中小企業來理解、落實有關追溯制度的要求,并為他們的追溯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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