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6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場
監督 管理局通報3起永輝超市門店銷售不合格 食品案件,其中2家門店各被罰款5萬元,另外一家門店因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 采購的食品不符合 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被免于行政處罰。 ?
據查,2017年8月16日,福建賽福食品檢測研究所有限公司受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對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津泰超市銷售的脆魚(身、草鱺(黑魚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脆魚(身孔雀石綠不符合標準指標、草鱺(黑魚恩諾沙星不符合標準指標,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食品。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現場調查時還發現,該門店并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2018年4月13日,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 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責令永輝超市津泰店改正,并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06.07元,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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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連江分公司(永輝超市連江店于2017年9月12日通過總部采購部向供貨商福州灃漁水產品有限公司購進7.2kg的“白鯽魚”,并于次日置于經營場所上架銷售。該批次“白鯽魚”分別經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的初檢和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的復檢,其檢測項目恩諾沙星檢驗實測值分別為167μg/kg和150μg/kg(標準指標≤100μg/kg,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要求,均被判定為不合格。2017年11月29日,連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永輝超市連江店的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有涉案不合格的“白鯽魚”,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不合格的“白鯽魚”的進貨單據、供貨商資質證明材料和“白鯽魚”合格證明材料。截至案發時止,當事人購進的該批次7.2kg“白鯽魚”(含被抽檢機構購買用于抽檢的1.8kg已全部售完,銷售均價31元/kg,違法經營額計223.2元,違法所得71.64元。2018年4月28日,連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研究決定給予永輝超市連江店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71.64元,并處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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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通報,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受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永輝超市有限公司福州馬尾中環廣場店銷售的黃甲魚(淡水魚進行監督抽檢,判定為孔雀石綠總量項目不符合農業部第235號的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該門店檢查時得知,該門店能提供供貨方福州豐漁水產品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供貨憑證復印件及福州豐漁水產品有限公司水產品快速檢測單復印件,經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水產品市場監督管理所協查,可證實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真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2018年5月4日,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免于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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