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今年以來,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從嚴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凈化 食品生產、銷售環境,讓人民群眾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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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下午,由該院對被告人汪榮洲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何昌波以公訴人和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出席庭審,參加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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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影響一方”的社會效果,提升公眾對環境保護、舌尖安全的法律意識,該院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餐飲業代表等人旁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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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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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汪榮洲在明知向火鍋底料中加入罌粟殼會對人體造成傷害的情況下,在自己經營的店內熬制火鍋底料時,將前幾日購買的罌粟殼捏碎后連殼帶籽放入鍋里熬制。10月24日至11月15日期間,被告人汪榮洲共銷售火鍋底料約30斤供100余名顧客食用。11月15日晚,被告人汪榮洲再次將兩個罌粟殼捏碎后熬制火鍋底料。次日,丹江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店內將兩桶共計47.8千克火鍋底料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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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查明被告人汪榮洲生產、銷售的火鍋底料是否屬于有毒有害食品,十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丹江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重慶仕益產品質量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對被告人汪榮洲兩次生產、銷售的火鍋底料進行檢驗,檢驗結論均為罌粟堿、那可丁項目不符合食品整治辦[2018]3號標準要求,該批商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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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該院認為被告人汪榮洲為謀取經濟利益,在生產火鍋底料的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部門的禁止性規定,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并將所生產的有毒、有害食品向不特定顧客銷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汪榮洲的生產、銷售行為嚴重侵犯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權,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該院認為被告人汪榮洲必須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故請求判令被告人汪榮洲在省級以上的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發布消費警示,提醒廣大消費者勿食用相關有毒、有害食品。經法院審理,該案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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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帶頭辦案,是司法責任改革的重要舉措,既發揮了領導干部在檢察業務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推動了檢察隊伍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又標志著入額領導辦案成為新常態,為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起到了積*的指導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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