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健康意識的增強,具有 保健效果的 食品、藥品受到不少人的青睞。近日,羅源的李先生以含有“雪菊”的“降三高植物 固體飲料”違反 食品安全標準為由,向羅源縣法院起訴出售該產品的藥店,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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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7日,長期受“三高”困擾的李先生在羅源一家藥店店員的*力推薦下,一次性購買了28盒單價為48元(共計人民幣1344元的“降三高植物固體飲料”。“我回家喝了一盒后,覺得口感很差,心里就對這款降壓飲料的療效產生懷疑。”李先生隨手翻看飲品的外包裝,發現配料表中標有“雪菊”成份,心有遲疑的他便網上查詢雪菊的具體功效,得知:菊花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但《藥典》(2015 版對菊花的定義中沒有雪菊,且《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雪菊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7〕6號中:“雪菊與菊花不同,如需開發為新食品原料,應當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安全性評估。”同時,該飲品的生產許可證核準生產范圍包括花茶類代用茶但不含有雪菊類。發現問題后的李先生,以該飲品違反食品安全 標準為由,將售賣藥店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貨款,并支付10倍價款作為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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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源縣法院受理該案后,法官當即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耐心向雙方釋明法律,又客觀地指出藥店作為銷售商,有能力也有義務甄別所售藥品中是否含有違法添加的物質。經過反復協商、調解,藥店方主動承認工作中存在的疏漏失誤,*終雙方達成和解:由藥店返還李先生貨款1344元、賠償損失3656元,共計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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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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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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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等經營商應以此案為戒,在采購食品、藥品等產品時,務必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否則可能構成“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而銷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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