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老五”是四川省** 商標,但2017年以來,市面上相繼出現“黃老三”、“王老五”等近似商標,外 包裝顏色、樣式、字體等都與“黃老五”近似。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將類似行為明確定義為“混淆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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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成都商報記者從內江市工商局了解到,日前,內江市資中縣某食品公司使用了與“黃老五”近似的包裝、裝潢等標識,構成“引人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工商部門罰款10.4萬元。這是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后,四川首例混淆行為不正當競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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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使用近似標識被罰10.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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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8日,內江市工商局在接到黃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舉報后,對資中縣某食品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的“王老五”原味和椒鹽味花生酥與黃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黃老五”原味和椒鹽味花生酥外包裝、裝潢近似。隨即,執法人員對現場涉嫌不正當競爭的80箱“王老五”花生酥進行了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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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經調查,涉案食品公司于2017年開始自行設計“王老五”原味和椒鹽味花生酥外包裝紙,并委托成都某食品包裝公司進行生產。截至今年1月18日,該公司使用兩種外包裝紙生產花生酥323箱,除被查封的80箱外,其余243箱銷往成都。此外,該公司還在網店銷售混淆包裝的花生酥52袋。經調查,該公司違法經營額共5.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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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黃老五’外包裝相比,‘王老五’的外包裝也是枕式包裝,布局基本相同,除代言人不同、紅色字體和底色修改為藍色外,商標凸顯位置、代言人位置布局、產品口味等特征一致,相似度很高。”內江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長李琳說,黃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黃老五”花生酥是“四川**產品”,“黃老五”也是四川省**商標,其在川渝地區為公眾熟知,在全國也有較高的知名度。“王老五”花生酥主要銷售區域在成都,與該區域銷售的“黃老五”*易產生混淆,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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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內江市工商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責令涉案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沒收外包裝紙、處違法經營額兩倍罰款即10.4萬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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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法律對“混淆行為”明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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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介紹,該起案件是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后,內江首例混淆行為不正當競爭案件,也是四川首例混淆行為不正當競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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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定義了‘混淆行為’這一概念。”內江市工商局相關人士說,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力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同樣確定為實施混淆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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