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合肥濱湖“岸上草原”滑草場使用了卡通形象造型,用于滑草場促銷宣傳推廣,殊不知其沒有經過卡通形象著作權使用者允許,是侵權行為;“ 康師傅”公司發現安徽一家公司也在生產“山寨”版的老壇 酸菜 牛肉面,起訴要求這家公司停止生產銷售并賠償損失。“世界知識產權日”臨近之際,合肥高新區法院發布了該院審理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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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合肥多家“永和豆漿”被判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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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豆漿”是臺灣弘奇食品有限公司自1982年以來創立的知名品牌,2009年永和食品(中國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繼續運營該品牌,并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起至2024年2月經授權在中國大陸地區內獨占使用“永和豆漿”等4個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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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陸續發現,合肥多家店面的門頭顯著位置使用了“永和豆漿”文字標識,于是起訴至法院請求這些店面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十萬元。多家被告,均以是對自身企業名稱的合理使用為由提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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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案件以判決方式結案,法院均判決被告承擔停止侵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其余案件,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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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均是依照相應的法律程序獲得的標志權利,在沒有主觀惡意的前提上,在先的企業名稱應當得到保護,企業也可在不引起誤解的前提下,在其門頭招牌使用簡化名稱,但簡化名稱要具備區分不同經營者的標識作用。涉案商家多數成立時間晚于涉案商標的申請注冊時間,且將“永和豆漿”字樣從個體工商戶名稱中截取出來、突出使用,具有明顯的攀附故意,而其后的經營過程中也具有明顯的混淆惡意,因此構成侵權。該批案件的判決引導商家誠實守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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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岸上草原”用“肖恩”形象屬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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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揚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獲得阿德曼動畫有限公司(英國“肖恩”、“比澤爾”、“農場主”、“提米”文字和卡通形象的著作權獨占使用許可資格,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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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印象濱湖旅游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合肥濱湖“岸上草原”滑草場使用“肖恩”、“比澤爾”等系列卡通形象造型,用于滑草場促銷宣傳推廣活動,構成對權利人在中國大陸地區著作權的獨占使用權的侵害。一審判決合肥印象濱湖旅游公司向優揚文化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8000元,當事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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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優秀的卡通形象,可以喚起人們的美好感受,進而促進消費。合肥印象濱湖旅游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滑草場使用該系列卡通形象造型,構成侵權。本案通過查明實際著作權屬以及綜合考慮美術作品知名度、侵權作品的使用方式、侵權行為的性質及后果等因素,認定侵權責任承擔,激勵人們創作更多作品,督促企業在高速發展的同時,盡到版權保護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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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有人模仿我的面”,康師傅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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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師傅方便面投資(中國有限公司稱,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開始在中國大陸生產、銷售“康師傅”方便面產品,其于2004年開始設計并生產老壇酸菜牛肉面系列產品,該產品受到消費者青睞,該產品包裝是通過專業設計,在消費者心中已形成了具有**性的視覺美感,成為與其他同類產品包裝的區別性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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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師傅方便面投資(中國有限公司發現,安徽猛牛食品有限公司自成立以來,即生產、銷售仿冒其產品包裝設計的方便面產品,侵害其著作權,給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并對市場聲譽和企業形象造成負面影響,請求法院判令安徽猛牛食品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其著作權的產品,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收回已流向市場的侵權產品,發表致歉聲明,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4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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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調解,安徽猛牛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向康師傅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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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山寨產品在縣城、鄉村大量流通,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身心健康。方便面順應生活節奏加快,人口快速流動的市場需要,建立了龐大的消費市場。除了不斷研發、創新口味,各大廠商也在產品包裝設計上著力,以求用戶在看到包裝的瞬間,即聯想起品牌的美味,喚醒購買欲望。與此同時,一些廠商從商標到包裝設計對知名品牌進行模仿,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稍不留意就可能買到山寨產品。本案中,法院工作人員前往生產廠家、經銷商等地進行實地取證,促成當事人調解,督促侵權方對市場進行清理,不僅保護了權利人的著作權,也凈化了市場,維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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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合寫文章不帶下屬姓名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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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某(化名是汪某的領導,因需參與會議,他安排汪某撰寫文章《理論和創作是藝術家的雙翼》,該文章**由汪某執筆寫作。通過雙方的電話記錄和郵件往來可以看出,二人就文章的創作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溝通和交流,雙方具有共同創作的意圖,并且都對作品的完成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貢獻,但均未明確約定作品完成后著作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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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章在《安徽文藝界》期刊上發表,隨后陸續在多本期刊上刊載發表,所署作者僅為龔某一人。汪某認為龔某侵犯了其著作權,請求判令龔某賠禮道歉,承擔損失共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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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龔某就侵權行為向汪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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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涉案文章在創作時,雙方具有共同創作的意圖,并且都對作品的完成做出了不同程度貢獻,應當認定著作權為雙方共同享有。而涉案文章作為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權的行使應當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協商不一致,應當將所得收益分配給所有合作者。因此,龔某行使著作權時未列汪某為作者,取得收益也未分配給合作者,存在主觀過錯。法院通過判決,引導合作作品的權屬利益合法合理分配,同時也引導著作權人合理行使訴訟,雙方利益得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