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2日,汝州市 食藥監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稱 河南悅盛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巴蜀香源川粉”存在 虛假宣傳,執法人員立即對群眾舉報的情況進行了 處理。目前,涉案人員薛某由于違反《 預包裝食品 營養標簽通則》《 食品安全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多條法律,受到了如下處罰:1.沒收 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包裝袋2500個;2.沒收違法所得200元;3.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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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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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2日,汝州市食藥監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投訴舉報,稱河南悅盛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巴蜀香源川粉”的包裝袋上有“延緩衰老”“防癌抗癌”字樣的虛假宣傳內容。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人的描述初步猜測,該公司涉嫌生產銷售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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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舉報的當天,汝州市食藥監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了突擊檢查,但執法人員在該公司輔料庫和成品庫中均未發現投訴人舉報的食品包裝袋或成品。*終,在舉報人提供的物證面前,河南悅盛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薛某承認上述被舉報產品確實是該公司生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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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執法人員在詢問中得知,薛某家中還存有包裝袋,執法人員立刻前往薛某家中將剩余的2500個包裝袋扣押。執法人員在扣押的食品包裝袋上確實發現了“延緩衰老”“防癌抗癌”字樣。薛某交代,他們共印制了上述含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包裝袋3000個,已經使用500個,剩余2500個未使用。執法人員根據薛某提供的票據得知,上述產品2元/袋,貨值金額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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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負責人薛某在案件調查中積*配合,參照《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及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其違法行為屬于輕微情形。汝州市食藥監局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處罰:1.沒收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包裝袋2500個;2.沒收違法所得200元;3.并處罰款5000元。
【律師說法】
河南鑫豫達律師事務所 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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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營養、衛生和安全關乎每個人的健康,國家、社會和個人都應當予以充分重視。企業作為食品的主要生產者和銷售者,更應該履行自身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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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日,原衛生部公布了我國**個 食品營養標簽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以下簡稱《通則》,指導和規范營養標簽標示。食品營養標簽國家標準《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信息和特性的說明,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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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我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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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該公司應當受到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并沒收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包裝袋及違法所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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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河南悅盛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巴蜀香源川粉”包裝袋上標有“延緩衰老”“防癌抗癌”這些具有預防疾病、治療功能的宣傳內容,但經調查核實,該產品包裝袋上標明的“延緩衰老”“防癌抗癌”屬虛假信息,夸大了該產品的營養功能。河南悅盛實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營養標簽國家標準《通則》之規定,同時也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和《廣告法》第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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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汝州市食藥監局對河南悅盛實業有限公司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既彰顯了法律公正,也對不守法經營的生產者、銷售者起到了懲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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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食品時一定要注意查看食品標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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