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黑龍江省牡丹江市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支隊通過 消費者的 投訴舉報查處了一起 海參產品的說明書宣傳疾病 預防、治療功能的 食品案,進一步凈化了市場環境,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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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查及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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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5日,執法人員接到投訴舉報來到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瑪特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食品經營場所燕參舫海參燕窩店正在經營的一盒“老參舫”海參即食產品的說明書上印有“本品有提高免疫力、抗疲勞、抗衰老的作用”等內容,經過詢問該公司燕參舫海參燕窩店負責人邵某確認:投訴舉報人吳某提供的該產品的銷售票據為該單位的銷售票據,此產品由邵某去大連參加參產品展銷會時購進,每盒購進價格為100元,貨值金額共計200元,賣出一盒,另一盒被執法人員查扣,銷售價格為每盒198元,違法所得為98元。邵某購進的上述兩盒產品每盒的包裝盒內都放有印著“本品有提高免疫力、抗疲勞、抗衰老的作用”等內容的產品說明書。該單位沒有按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購進票據、供貨商相關資質證明和產品相關合格證明文件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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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辦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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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瑪特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經營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的規定。第七十一條**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條**款第二項、**百二十六條**款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3、沒收違法所得98元;4、處罰款6000元,共計:6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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