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享有盛譽的祁門 紅茶,一直憑借著香氣高醇而聲名遠播。然而,圍繞著祁門紅茶的地理標志證明 商標使用問題,池州、黃山兩地一直紛爭不息。近日, 北京高院就備受關注的祁門紅茶商標案作出終審判決,將使用地域范圍僅限于祁門縣的祁門紅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宣告無效。至此,長達13 年的祁門紅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糾紛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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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紅”商標曾被獲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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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商標“祁門紅茶”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所謂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并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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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9 月28 日,黃山市祁門縣祁門紅茶協會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祁門紅茶及圖”商標注冊申請。產區范圍限定在祁門縣內。該商標初審公告后,位于池州境內的安徽國潤茶業有限公司對該商標使用的地域范圍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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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該證明商標盡快注冊下來,2009 年6 月,安徽省工商局組織雙方召開協調會并形成會議紀要:國潤公司撤回異議申請,祁門紅茶協會向商標局申請變更爭議商標使用的地域范圍。然而,在國潤公司遵照協調意見撤回異議申請后,祁門紅茶協會并沒有提交變更地域范圍的申請,爭議商標被獲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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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黃兩地商標紛爭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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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12 月,國潤公司對爭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主要理由是爭議商標使用的地域不應僅限于祁門境內,安徽省農委對產區范圍已經進行了調整,祁門紅茶協會的做法違背了客觀歷史,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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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0 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裁定:祁門紅茶協會將爭議商標作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向商標行政機關申請注冊時,將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僅限在祁門縣的做法違背了客觀歷史,違反了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構成2001 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款所指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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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祁門紅茶協會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并無證據顯示被上訴人在申請爭議商標時實施了偽造申請材料等欺騙行為,且被告亦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時所標示地區違背了客觀歷史的行為系出于欺瞞商標行政機關之故意。因此,一審法院認為爭議商標的申請不構成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判決撤銷被訴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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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定爭議商標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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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潤公司隨后上訴到北京高院,主要上訴理由為國潤公司有證據能夠證明無論在歷史上還是現在,祁門紅茶的產區都包括石臺、東至、貴池等地,即便是祁門紅茶協會的證據也不能證明產區僅限于祁門縣,爭議商標的注冊違背了客觀歷史和現實,損害了其他產區茶農的合法權益,應宣告無效。同時,該司還陳述了其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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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國潤公司的上訴意見,認為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而言,其限定的產區范圍與實際不一致,無論是不適當地擴大了地域范圍,還是不適當地縮小了地域范圍,都將誤導公眾并難以起到證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來自于特定產區、具有特定品質的證明作用,對于這種限定范圍不準確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依法不應予以注冊,“爭議商標應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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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呼吁兩地攜手共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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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池黃兩地圍繞“祁紅”地理標志商標的紛爭,我省茶業屆相關專家學者昨天在接受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采訪時呼吁,在保護原產地品牌的信譽和誠信的同時,也要謀求發展。希望相關方面能妥善解決紛爭,共同推動“祁紅”品牌的進一步提升,齊心協力把安徽茶產業做強做大,實現合作共贏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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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紅在我省黃山、池州等地都有一些企業在運營,一些企業已做了好多年。站在各自的角度,雙方的訴求或許都能理解。”我省茶業屆一位專家表示,如果可能,*好兩市的農業主管部門能夠協調相關方面,把雙方的龍頭企業拉到一起坐下來好好談一談,如果省農委能從中協調可能會更好。“真的沒必要再這樣內耗下去了,這樣也不利于整個安徽茶產業的發展。兩地完全可以合作共建共享這個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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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的茶產業規模本來就不太大,紅茶更是只有這一個寶貝,如何把它打造好、經營好,讓大家特別是廣大茶農都能從中受益,這才是*重要的。”這位專家表示,希望各方能從安徽茶產業的大局來考慮,實現資源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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