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銷售的 龜苓膏 包裝上宣稱“戰痘”到底,青春無限。然而,夏先生給孩子買來食用后,孩子的青春痘卻沒有改善,于是起訴超市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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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沈陽皇姑區人民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認定涉案產品的宣傳語不足以對夏先生的購買行為產生誤導,不構成欺詐,駁回了夏先生的訴訟請求。
龜苓膏宣傳能“戰痘”
食用后沒效果起訴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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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沈陽市民夏先生在沈陽一家超市看到一款龜苓膏,龜苓膏包裝上宣稱,“青春不要痘,青春要美麗,生活有煩惱,*近臉上老是長痘痘,還好有我*喜歡的草本小清新,讓我‘戰痘’到底,青春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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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先生考慮到孩子正是青春期,臉上長了不少青春痘,于是就花9.8元買了兩包給孩子食用,但是食用之后發現孩子的青春痘并無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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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先生查詢后得知,青春痘醫學上稱為痤瘡、暗瘡,是毛囊皮脂腺單位的一種慢性炎癥,是皮膚病的一種,好發于青少年,嚴重應及時就醫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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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先生認為,龜苓膏不是藥品也不是保健品,只是普通的食品,并沒有預防和治療青春痘的功效,其廣告宣傳違反了《廣告法》和《 食品安全法》相關內容。超市沒有盡到審查義務,銷售涉嫌違法食品,應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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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夏先生將超市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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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在宣傳創意而非夸大
消費者訴訟請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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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案件爭議的焦點為超市所銷售的該品牌龜苓膏廣告宣傳語是否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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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應綜合以下事實進行分析認定:**,從夏先生所購涉案食品的場所及該食品包裝標注的食品許可證編號來看,其所購買的商品顯然是屬于食品,非保健品、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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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涉案食品雖標注有“青春要美麗,生活有煩惱,*近臉上老是長痘痘,還好有我*喜歡的草本小清新,讓我‘戰痘’到底,青春無限”的文字內容,但顯然該宣傳語意在宣傳創意,而非夸大食品本身對疾病的具有預防、治療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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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購買涉案食品時,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完全能夠判斷食品的特性、功能等,涉案產品的宣傳語不足以對他的購買行為產生誤導,不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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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皇姑區人民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一審駁回了夏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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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消費者未陷入錯誤認識
不宜認定賣家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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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雖然消費者訴訟的適用法律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體系中仍屬于民法的范疇,不能脫離民法的邏輯孤立的將廣告宣傳用語直接與欺詐劃成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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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業訴訟中,很多情形是原告并未陷入錯誤認識,故此種情況不宜認定賣家構成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