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質期”公章為由拒賠,被指是對消費者的不公平條款。 ?
? ? 記者日前獲悉,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超市應退款并賠償消費者1000元。法院認為, 食品的保質期是涉及到 食品安全的重大問題,超市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蓋章時已經提醒顧客注意保質期,其提交的證據為單方形成,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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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餅干后發現過期倆月 起訴超市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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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12月12日,畢先生在某超市昌平西關環島店購物,買了薯片、餅干、泡面、純凈水等食物,共計花74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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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家后,畢先生才發現其中的一款餅干的生產日期是2015年10月7日,而保質期只有一年,這明顯已經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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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找到超市要說法,但是超市稱,購物小票已經加蓋“商品未過保質期”字樣,所以商品未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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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協商未成,畢先生向昌平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但沒有獲得立案。索賠不成,畢先生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起訴,要求超市退還貨款13.5元,賠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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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市:小票上蓋有“沒過期”章 消費者:不公平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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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審中,超市答辯稱,畢先生在購買涉案商品時,雙方已對保質期進行核對,經雙方一致認定,在購物小票上記載“商品未過保質期”,故商品未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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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市出示了涉案超市門店內的現場照片,照片中顯示有“溫馨提示”告示牌,載明:2016年4月1日起會員積分規則進行調整……請您在結賬前仔細檢查商品保質期,如有問題請您聯系工作人員更換,結賬時收銀員會在購物小票上加蓋“商品未過保質期”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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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市的代理人稱,這個告示,在每個結賬通道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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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于消費者提供的實物照片,超市表示認可它的真實性,但表示,小票上既然蓋有食品沒有過保質期的公章,說明當時已經核對過保質期,雙方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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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時超市表示,涉案食品別的超市也有,不能說明是從自家超市購買,該公司已對貨品進行嚴格管控,根據超市提供的情況說明、店鋪進銷存記錄、店鋪盤點情況表,超市未從經銷商處購買生產日期為2015年10月7日的涉案產品,當天有銷售記錄,但不是消費者購買的涉案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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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于超市的辯解,原告律師認為,購物小票上雖然蓋了“商品未過保質期”的章,但上面沒有消費者本人的簽字,因此說明消費者是沒認可的,而且蓋章時超市沒和消費者核實具體的生產日期,也沒有經過消費者的確認,這是對消費者的不公平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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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單方蓋章無證明力 法院判超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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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畢先生從超市購買涉案產品,雙方成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內容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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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的保質期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問題,食用超過保質期的商品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商家在經營食品時應該特別注意商品的保質期,及時將過保質期的食品下架,避免消費者無意或者有意中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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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小票上加蓋未過期字樣的印章,因超市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證明在蓋此章時提醒了顧客注意保質期,且畢先生也表示未注意到小票上蓋章,故在出具該蓋章小票時,雙方未對涉案商品是否過期達成一致,超市也并不能就此證明涉案商品未過保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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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市雖答辯稱畢先生購買的食品不能證明是小票對應的產品,但其提交的證據均為其單方形成,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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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終,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判決超市退還畢先生貨款并按照 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賠償1000元,鑒于涉案商品已過保質期,畢先生將商品退還給超市后,超市應將涉案商品予以銷毀,不得再次上架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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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畢先生的律師告訴記者,他勝訴后,超市至今沒有履行判決義務,目前畢先生正在準備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打算拿著法院文書向食藥所投訴,要求食藥所對超市做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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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記者在北京走訪了這家超市在石景山區、昌平區等地的多家門店,發現購物小票上已經不再加蓋“商品未過保質期”的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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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說法
? ? 商家為了利益*大化 法律風控投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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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中畢先生的代理人遼寧瑾華律師事務所李曉航律師表示,超市之所以這么做,主要就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由于超市內部管理的問題,有些商品過期后沒有及時下架,導致消費者會買到過期或無生產日期等不符合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的商品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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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于此種案例會對超市怎樣的影響,李曉航律師認為,超市作為商家目的就是為了利益*大化,其中一個辦法是減少開支壓縮成本,這就導致超市人手不夠,必然產生商品或食品很多的問題。由于出現的賠償問題和處罰問題均由經銷商或員工承擔,因此超市除了有些不良記錄之外,沒有什么實質損失,在法律風險控制方面投入少,*終損害的是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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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據法制晚報2013年8月報道,同年3月,秦先生在上述超市的勁松店買了2袋百合和3瓶牛肉酸豇豆,結賬時發現食品均過期。雖然“連超市門兒都沒出”,但店方先表示“只能退貨不能賠償”,之后索性不認賬,稱“沒賣這批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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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先生起訴超市至法院。超市的代理人答辯稱,門店經過核實確認,秦先生購物當日,沒有涉批次食品出售。秦先生的證據僅能證明2013年3月16日他在超市買過此類食品和此品牌食品,但這些食品在市場上廣為銷售,秦先生沒有證據證明,他買的就是涉案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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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了查清秦先生是否購買過涉案食品,法官要求超市一方提供事發時的監控錄像。但超市的代理人解釋說,監控錄像只有一個月的保存期,一個月后自動消除,因此如今已經無法提供。*終,法院判超市一審敗訴,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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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審期間超市代理人表示,該超市對食品只有人工檢查,電腦數據庫里沒有生產日期這一項,因此無法實現自動化管理,這是整個零售行業的“漏洞”但一位數據庫軟件工程師說,利用電腦軟件監控過期食品,完全不存在技術屏障,但它耗費大量人工成本,也使得超市售出過期食品后無法逃避責任,因此從來沒有哪家超市要求在軟件中加入“生產日期”這一管理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