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風向標轉發的一個案例名為: ?
判例|營養強化劑還是食品添加劑,標示不詳惹麻煩引起了食品標法圈二群網友們的激烈討論,涉案產品為固體飲料 維生素C泡騰片,被消費者以其中 維生素C含量超過營養強化劑標準起訴,雖然商家辯稱其中有部分是作為營養強化劑,有部分是作為食品添加劑,但法院認為*終產品中的營養成分表沒有區分標識,可能誤導消費者,因此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判決十倍賠償。
?
像維生素C、維生素E、 葉黃素等許可物質,在食品中既可以用作食品添加劑,又可以用作營養強化劑,在食品 標簽上應該如何標識呢?
?
1.在配料表中的標識
?
依據GB 7718-2011的問答第三十七條:
?
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范標示。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標示其在《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規定的名稱;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中規定的名稱;當作為其他配料發揮作用,應標示其相應具體名稱。如核黃素、維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為食品添加劑又可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規定的名稱;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應標示其在《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中規定的名稱。
?
依據GB 14880-2012問答第十九條:
?
可選擇使用以下三種方式中任一方式進行標示:1.標示化合物名稱(按照附錄B或表C.1中化合物來源項下的名稱標示;2.同時標示營養素名稱和化合物名稱;3.標示營養素名稱(按照附錄A或表C.1中營養強化劑項下的名稱標示。按照國際通行標示方式,鼓勵生產單位在配料表中采用上述第1、2種方式進行標示。
?
2.在營養成分表中的標識
?
依據GB 28050-2011問答第十六條:
?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按標準4.1規定標示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素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若強化的營養成分不屬于本標準表1所列范圍,其標示順序應排列于表1所列營養素之后,但對其排列順序不作要求。
?
既是營養強化劑又是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如維生素C、維生素E、β-胡蘿卜素、核黃素、碳酸鈣等,若按照GB14880規定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其含量及NRV%(無NRV值的無需標示NRV%;若僅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可不在營養標簽中標示。
?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營養成分表中的含量是指成品中的含量,與其營養強化劑使用量并無關系。
?
在GB 14880-2012問答第十七條給出了明確說明:
?
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產過程中允許的實際添加量,該使用量是考慮到所強化食品中營養素的本底含量、人群營養狀況及食物消費情況等因素,根據風險評估的基本原則而綜合確定的。
?
鑒于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種營養素含量差異性較大,而且不同營養素在產品生產和貨架期的衰減和損失也不盡相同,所以強化的營養素在終產品中的實際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本標準規定的該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
?
GB28050-2011與GB 14880-2012配合使用,既有利于營養成分的合理強化,又保證了終產品中營養素含量的真實信息和消費者的知情權。
由以上的問答分析可以看出,本文開始所述的案例中,企業應該向法官做出耐心解釋,*終產品中營養成分表中標識的含量是總含量,包括產品中本底值、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量以及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的量之和,營養標簽中標識的量是依據GB 28050-2011經檢測獲得,與GB 14880-2012中規定的強化量的大小沒有必然的聯系。
?
食品伙伴網信息服務事業部為食品行業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咨詢服務,聯系電話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