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 淘寶在滿足“剁手黨”隨時隨地買買買的同時,也吸引了眾多賣家在淘寶平臺賣賣賣。但是琳瑯滿目的商品中假貨也充斥其中,給 電商平臺打假帶來不小壓力。這不,一不良商家就在淘寶平臺將低價酒搖身變為 五糧液銷售,被淘寶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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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下午,上海一中院副院長劉力擔任審判長,民一庭副庭長方方、法官何建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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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在平臺賣假酒淘寶索賠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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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許某在淘寶平臺完成注冊,并開始經營銷售酒類產品。許某在注冊時同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簽署了《淘寶平臺服務協議》。協議規定:不得在淘寶平臺上銷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商品/服務,并賦予淘寶一定的管理權,如對會員店鋪計分管理等。然而,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間,許某卻在淘寶平臺銷售五糧液假酒,被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糧液公司”以商標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訴訟,法院判決許某等賠償五糧液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7萬元。隨后,淘寶認為許某及其作為股東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違反了《淘寶平臺服務協議》,損害了淘寶商譽,并造成了經濟損失。淘寶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許某及某公司賠償其損失及律師費等共計1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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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中,許某辯稱,其銷售假酒的行為只侵犯了五糧液公司商標權,且已經承擔相關賠償責任。一般社會公眾會將淘寶和銷售假貨的商家區別對待,并不會認為淘寶縱容售假者或者與售假者串通,所以其售假并未給淘寶的商譽造成損害,也未給淘寶造成經濟損失。此外,許某等還認為,淘寶已經對其出售假冒五糧液的行為作出處罰,如商品下架等,其不應再被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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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商家賠償1.5萬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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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淘寶未對其實際損失充分舉證、服務協議未就售假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作出明確約定、許某已因商標侵權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淘寶也已對許某店鋪違規查處,故判定許某賠償淘寶損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13000元,并駁回淘寶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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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后,雙方均不服,上訴至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淘寶認為,許某在商標侵權案中承擔責任不應作為減輕本案責任的理由,酌定律師費不合理等,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請。許某則認為,其并未違反協議約定,一審認定的賠償金和律師費超出合理預期,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淘寶一審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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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庭審中,合議庭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合并進行,各方當事人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充分發表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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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自司法改革以來,上海一中院積*推進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推動實現院庭長辦案常態化,充分發揮院庭長對審判工作的示范、**和指導作用。此外,為推進司法公開、提升司法公信力,該案開庭同時通過中國法院網、上海法院網、新民網進行庭審網絡圖文直播和視頻直播,并首次嘗試在該院人流量、車流量集中的虹橋路電子公告欄同步公開庭審全過程,努力讓人民群眾以看得見的方式感受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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