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超市買的瓶裝棗里有一根木棍,起訴索賠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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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稱李某是故意購買問題商品,他們已盡審查義務,木棍不會導致 食品 安全問題,不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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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超市被判給李某退貨,并賠償一千元。
買瓶裝棗,回家發現內有木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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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民李某稱,今年3月10日,其在沈陽一家超市花7.7元購買了一瓶“甜心屋”蜂蜜老梅干金棗,買完回家后發現里面有一根木棍,屬于明顯異物。李某認為,超市作為涉案商品的銷售者,理應對該商品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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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李某以超市銷售違法產品為由,將超市起訴到法院,要求退貨并賠償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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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稱已盡審查義務,不應賠償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超市認為購物小票只能表明超市曾向不確定的個人銷售過涉案品牌的商品,而不能證明李某提供的就是超市銷售的商品原物,也無法證明李某就是購買商品的特定個人,具有合法的原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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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銷售商品均有合法正規的進貨途徑,產品質量經過嚴格把控,在進貨時要求廠家提供營業執照、檢測報告等資質性文件,已經盡到了必要的審查義務,李某所述涉案商品存在問題并不是超市造成的,超市對此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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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超市多個門店同時購買多種問題的商品,繼而提起訴訟,足見其主觀想法并非為了消費而是為了索賠,也證明了其對商品問題明知而堅持購買,說明其對商品的質量狀況是認可的。其作為能夠明辨是非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商品是否能夠正常使用或者是否會影響其正常食用在購買時應當作出合理的判斷,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涉案商品中李某所稱的異物是木棍,不屬于異物,更不屬于摻假、摻雜,不會導致產品出現食品安全等質量問題,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損害事實的發生,也不影響正常食用,超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木棍屬于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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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本案訴爭商品蜂蜜老梅干金棗,為即食性食品,李某向法庭提供的涉案商品實物中夾有木棍類物質,超市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物質系涉案商品生產工藝所必需的,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物質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涉案商品來說,應當屬于“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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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銷售的涉案商品中存有“異物”,應當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所以李某要求超市予以退貨并支付1000元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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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判斷,超市發票或小票即顧客購買商品的憑證,李某持有購物小票,購買的商品又是普通消費品,在無其他反證情況下,應認定李某即商品購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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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一審判超市給李某退貨,并支付賠償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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