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新聞發(fā)布會。 ?
據(jù)判決書內(nèi)容,涉案的六家火鍋店均將顧客食用過的火鍋 底料中的油料進行回收、過濾、熬制加工,并再次銷售給顧客使用。法院認為,該油料來自吃剩的火鍋湯料,系廢棄食用油脂,屬于餐廚垃圾,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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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發(fā)布會上了解到,今年2月份以來,瑞安法院收到有關(guān)涉火鍋口水油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0件,涉及被告人30人。審理的案件中,涉案的火鍋店多是家庭作坊,經(jīng)營規(guī)模普遍較小。審理過程中,大部分被告人認為,使用“口水油”是重慶或四川地區(qū)火鍋行業(yè)的“傳統(tǒng)”做法,也是行內(nèi)潛規(guī)則,可以使火鍋更加美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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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法院認為,被告人對使用口水油的危害性認識普遍不足。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已審結(jié)的案件涉案人員22人中,僅1人具有高中文化,其中有2人為文盲,14人為小學(xué)文化程度,其余為初中文化。這些被告人法制觀念淡薄。絕大部分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火鍋店有使用口水油的行為,認識不到自己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犯罪,部分被告人在庭審中還以上述理由為借口,堅決否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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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椒百味”火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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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5年3月份以來,被告人涂某與他人合伙在瑞安市安陽街道安康路經(jīng)營“千椒百味”重慶老火鍋店,因生意清淡,涂某等人于2016年6月停業(yè)裝修,重新組合股東后于2016年7月21日重新開業(yè)。期間,為節(jié)約成本,涂某先后聘請被告人李某、楊某等廚師對客人食用后的火鍋鍋底紅油進行回收、過濾、再次利用,供客人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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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jié)果:瑞安法院審理認為,涂某、李某、楊某結(jié)伙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一審判處涂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判處楊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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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慶八旺串串香火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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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6年11月初以來,被告人劉某、黃某在其合伙經(jīng)營的瑞安市塘下鎮(zhèn)景陽西路重慶八旺串串香火鍋店內(nèi),將顧客食用過的串串香鍋底的紅油進行回收,后將回收的紅油處理后摻入到新的串串香底料中提供給顧客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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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jié)果:瑞安法院審理認為,劉某、黃某結(jié)伙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一審判處劉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黃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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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宗成都火鍋串串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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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5年4月,被告人黃A和趙某夫婦、黃B夫婦、黃C和練某夫婦等人在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村西河西路經(jīng)營“正宗成都火鍋串串香”(工商登記為“瑞安市元彬火鍋店”,2016年2月下旬,被告人劉某夫婦入股該火鍋店,四家人各占一股。由于紅油不能滿足經(jīng)營需求,上述8名股東決定從2016年10月底開始將客人吃過的紅油進行回收,由廚師被告人羅某加熱冷卻后,用回收的紅油摻著新的紅油制成鍋底重新上桌供客人食用,去年11月24日晚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其間,被告人黃A等人的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1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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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jié)果:瑞安法院審理認為,黃A、黃B等7人結(jié)伙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一審判處黃A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黃B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黃C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練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判處趙某有期徒刑7個月15日,并處罰金4000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判處羅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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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朝天門火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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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4年10月至2016年11月22日間,被告人鄧某在瑞安市塘下鎮(zhèn)陳宅村廣場西路經(jīng)營瑞安市朝天門火鍋店,聘用被告人吳某為該火鍋店的廚師,主要負責(zé)火鍋底料。為節(jié)約成本、增加收入,被告人鄧某、吳某經(jīng)商議,由被告人吳某將店內(nèi)顧客食用過的火鍋底料中的餐廚廢棄油通過過濾、沖洗等進行回收,再將該回收油和新油按1:4的比例勾兌后重新熬制成“食用油”,并將該“食用油”用于新的火鍋鍋底制作后銷售給顧客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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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jié)果:瑞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吳某結(jié)伙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一審判處鄧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吳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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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柒口鍋”火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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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6年9月份以來,被告人徐某、翁某、江某合伙在瑞安市錦湖街道瑞湖路經(jīng)營瑞安“柒口鍋”火鍋店。期間,被告人徐某、翁某、江某經(jīng)商議后,同意廚師即被告人柳某、王某、劉某將客人食用過的火鍋底料中的油料進行回收、過濾、熬制,再與新的紅油按比例混合搭配后加至新的火鍋鍋底銷售給客人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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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jié)果:瑞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翁某等6人結(jié)伙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一審判處徐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江某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翁某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柳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6、阿云重慶老火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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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5年4月份以來,被告人謝某、蔡某夫妻在瑞安市安陽街道塘河北路經(jīng)營阿云重慶老火鍋店,其間雇傭譚某(另案處理為廚師長,其店內(nèi)每天將顧客食用過的火鍋底料中的油料進行回收、加工,再供客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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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jié)果:瑞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蔡某結(jié)伙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一審判處謝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蔡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