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本報3月16日訊 (通訊員 安兆寶 記者 張焜明知商品存在問題,來自東北的高女士仍然購買,隨后將銷售該商品的超市告上法院,索要十倍賠償。16日,記者從青州法院了解到,法院支持了高女士索賠的要求,通過調解解決了此案。
??? 2014年春節過后,高女士來到青州一家超市,花590元購買了10瓶
??? 高女士稱,她在超市選購的橄欖油為進口產品,上面僅標注了分裝日期,卻未在顯著位置標注生產日期,而實際生產日期已經超期,以此誤導
??? 超市辯稱,高女士明知橄欖油已超出保質期而購買,并非出于個人消費的目的,且橄欖油未對高女士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因此,高女士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超市所售橄欖油在明顯位置標注分裝日期,而生產日期則標注在*不顯眼位置,此行為*易誤導消費者錯將分裝日期當作生產日期,違反了誠信經營義務。《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禁止生產經營。超市作為經營者,應當知曉分裝日期和生產日期的區別。據此可認定超市的此項銷售行為系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銷售。
??? *終雙方達成調解,超市同意向高女士一次性支付4590元,高女士退還所購橄欖油及發票。
??? 法院表示:此舉有利于打擊違法經營 食品藥品可“知假買假”
??? 青州法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本案系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由此可見,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不以是否已經食用或者造成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
??? 據介紹,*高人民法院《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知假買假”的購物者也應當認定為消費者,且“知假買假”的行為不影響其維護自身權益。從現實意義上講,確認其消費者的主體資格,也有利于打擊違法經營、維護消費者權益、凈化市場環境。需要說明的是,“十倍賠償”只適用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案件,且消費者僅能向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其中之一主張10倍價款的賠償金。
??? 本報記者 張焜 本報通訊員 趙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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