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lián)網
??? 半島都市報3月10日訊(記者 李保光 去年7月15日,季先生在當地某商廈花780.87元買了8袋“
??? 按照季先生的說法,當天回到家后,他們發(fā)現(xiàn)所購買的干墨魚外包裝存在問題。“包裝袋背面的生產日期并不是打印上去的,而是后來貼上去的。”季先生說,經過仔細查詢,他們發(fā)現(xiàn):產品外包裝存在標注的QS查詢不到,標注的衛(wèi)生許可證查詢不到,標注的產品執(zhí)行標準不符,包裝上僅有包裝單位、沒有標準生產廠家等諸多問題。
??? 季先生他們向當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同年8月26日,當地的食藥監(jiān)局給予答復稱,被投訴的“海鮮大禮包”(干墨魚不屬于預包裝食品,屬散裝稱重食品,對于涉事商廈提供的有爭議的散裝食品包裝袋,已責令其停止使用。
??? 隨后,季、馮二人將涉事商廈告上法庭,要求該商廈對其所購貨物予以十倍賠償。一審過程中,涉事商廈表示,季、馮二人所提交的“海鮮大禮包”(干墨魚并非由該商廈提供,但并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這些包裝袋系偽造或變造。相反,季、馮二人所提供的在該商場購物時的視頻顯示,這些包裝袋跟當地食藥監(jiān)局在該商場調查時發(fā)現(xiàn)的“海鮮大禮包”的包裝袋一致。
??? 后黃島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商廈分別退還季、馮二人貨款780.87元、204.54元,并向二人分別支付賠償款7808.7元、2045.4元。一審判決后,涉事商廈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5年3月10日,市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 在當天的庭審過程中,雙方就涉案產品是否是散裝、是否應當支持十倍賠償、是否構成“知假買假”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涉事商廈認為,馮、季二人所購買的產品并未食用,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其主張的十倍賠償無依據。另外,馮、季二人大量購買的目的是為了索賠,屬于“知假買假”,并據此懇請二審法院改判。但馮、季二人均稱其所購買產品確系為生活所用。*終,因馮、季二人均不同意調解,審判長宣布擇期宣判。
??? 庭審結束后,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長彭虎成表示,此案是否屬于職業(yè)打假,目前尚不確定。但是,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司法解釋的出臺,首次將“知假買假”行為囊括于法律所保護的范圍之內。
??? 去年3月15日起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文規(guī)定,欺詐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從“退一賠一”提至“退一賠三”,“退一賠三”后的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賠付。而根據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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