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 曾慶朝 時國慶 劉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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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凌晨,南陽市鎮平縣楊營鎮的龐某支付4500元從汪某處收購
??? 2013年3月1日23時許,南陽市的許某在方城縣楊集鄉官莊村大十里鋪莊北邊,裝完一車病死豬準備向鎮平縣楊營鎮魏營村龐某開辦的黑屠宰加工點銷售時,被方城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工作人員查獲,車上所裝病死豬47頭,總重1240公斤,該批病死豬大部分系許某從趙某處購買。經河南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該批病死豬抽樣樣品的豬圓環病毒病源檢測呈陽性。在此之前,許某曾分3次向龐某銷售約4500公斤病死豬。
??? 2013年3月27日下午,方城縣公安局聯合鎮平縣公安局、鎮平縣畜牧局在位于鎮平縣楊營鎮魏營村龐某的黑屠宰加工點內查獲病死豬32頭、豬胴體10條、豬頭17個及動物內臟,該批病死豬系汪某向龐某出售。
??? 龐某收購病死豬,經加工后,將"精肉"以每公斤7元的價格向外銷售。
??? 龐某、許某、汪某、趙某4名被告人被抓獲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均表示病死豬的用途系做動物飼料或植物肥料,請求從輕處罰。
??? 法院認為,4被告人購買、銷售病死豬,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4被告人庭審中,關于病死豬是用來做動物飼料或植物肥料的辯護意見,沒有證據證實,且與龐某等將病死豬加工成"精肉"出售的事實不符,法院亦不予采信。根據4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現,依照《刑法》**百四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兩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許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汪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趙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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