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的興起則順應了國內消費人群追求更高質量生活的需求。從中長期來看,進口跨境電商通過引入一些質量好、品種豐富的海外商品進入國內消費市場,將從市場端倒逼國內生產企業轉型,是典型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具體體現。 ?
? ? 2012年,我國政府確定上海、重慶、寧波、鄭州、杭州等5個城市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服務試點,2013年試點區域逐步推廣至廣州、深圳、青島、平潭等10余城市,同時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部門也相繼出臺了扶持政策,眾多企業借著政策東風涌入跨境進口零售電商行業。近年來在經濟疲軟的大背景中,進口電商保持高于30%的年增長率,成為中國外貿經濟的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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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寧波櫟社保稅物流中心為例,該中心于2014年底開始試運行跨境電商集貨模式,2015年6月又順利開展備貨模式,是浙江省內**擁有“集貨+備貨”復合模式的進口跨境電商保稅園區,實現了進口跨境電商發展的“雙輪驅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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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進口跨境電商作為外貿的新業態,在其快速發展中也遇到瓶頸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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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依存度高,野蠻生長模式不可持續。2016年4月8日,財政部等部委聯合發文開始實施跨境電商稅改新政,對跨境電商稅收進行規范和統一,對跨境電商進口商品實施“正面清單”管理,對部分商品提出準入要求。新政雖然暫緩到2017年底,但對進口跨境電商的業態發展影響巨大。該局在去年四季度對物流中心內57家電商企業進行了問卷調查,統計顯示有75%的進口電商企業表示在政策過渡期將采取維持原狀的經營策略,10%的企業表示將清庫存,逐步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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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管趨向嚴格,與一般進口貿易的優勢逐漸縮小。從2016年4月8日起,跨境電商實施新的稅收政策,以往進口行郵稅體系下的50元免稅額度被取消,按購物總額的11.9%征收跨境電商綜合稅,且將個人跨境進口的單次交易限額規定為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上限2萬元,若超出將按一般貿易全額征稅。盡管新政暫緩期規定的有關化妝品、嬰幼兒配方奶粉、醫療器械等商品的注冊、備案等制度暫緩實施,但是從保障消費安全出發,跨境電商監管不會成為真空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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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管風險凸現,跨境商品質量問題不容忽視。目前各跨境電商試點城市的 檢驗檢疫監管做法不盡一致,相關數據都是通過各自平臺獲取,各試點城市的監管信息尚未互通,形成信息孤島,一定程度上造成各地檢驗監管嚴格與寬松的差異,容易形成監管漏洞,近年來跨境電商領域的職業打假案例呈快速增長態勢,檢驗檢疫機構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缺乏有效應對手段。另外跨境電商準入門檻低,電商的規模普遍較小,不少企業質量安全意識淡薄,跨境商品質量良莠不齊,從跨境商品的線上和線下抽查中也屢次發現不合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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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促進進口跨境電商健康穩定發展,檢驗檢疫部門責無旁貸。推進進口跨境電商“放管服”監管符合深化改革、 轉變政府職能的總體要求,檢驗檢疫部門要從三個方面入手完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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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重頂層設計,明確進口跨境電商貿易類別,實現“放更活”。“互聯網+外貿”催生了跨境電商新業態,現有監管制度已不能適應其發展,無論是生搬硬套原有法規對其嚴管,還是不顧安全底線對其寬進,都是不合適的。對跨境電商這一新型貿易方式,必須從頂層設計出發,明確其不同于一般貿易的貿易類別,并建立完善進口跨境電商企業的準入、退出及消費者保障方面的法規,厘清跨境電商產業鏈上各相關企業的主體責任,加強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追責力度。強化風險分析,推行分類分級管理和誠信管理,按照進口跨境商品的特性和風險等級,實施動態調整的正、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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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新監管模式,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實現“管更好”。針對跨境電商呈現碎片化特性,有批次多、數量少、面向個體消費者、交易頻次高等特點,按照“源頭可追溯、過程可控制、流向可跟蹤”的原則,構建“事前備案準入+事中快速核放+事后全程監控”的進口跨境電商監管新模式。事前備案準入:對跨境電商企業和商品實行雙備案制度,強化源頭管理,對跨境電商的國外采購源頭進行監管。事中快速核放:依托信息化技術,綜合運用合格假定、合格評定等各種手段,實施“檢”和“放”的分離,不影響商品的銷售和物流,實現進口跨境商品“零等待”放行。事后全程監控:對進口跨境商品實施隨機抽檢、追蹤溯源、消費者質量反饋和投訴處置等監控措施,對跨境電商實施誠信管理制度,對不合格商品建立追溯、扣留、強制召回、銷毀、退運等處置程序,確保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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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跨境電商監管平臺建設,實現“服更優”。跨境電商的核心優勢在于直接交易、集約物流、高效率低成本通關,檢驗檢疫部門必須要借助信息化技術手段,建立全國性的進口跨境電商檢驗檢疫監管平臺,對內:集申報管理、風險布控、質量監管、追溯維權等功能于一體,掌握每一單商品交易、支付、物流等各項信息,實現各地監管標準化和數據互通;對外:與地方跨境電商公共服務平臺和海關等監管系統對接,實現相關企業“單一窗口”申報和執法部門“三互”協作;與電商銷售平臺系統對接,及時掌握消費者對銷售產品的質量評價和投訴等信息,使監管更加科學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