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記者從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審結的在一起消費合同案件中,
消費者時某某在棗莊某知名大型商場消費時,發現所購 大米系“三無”產品,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后法院判決該商場賠償消費者10倍錢款。 ?
據了解,2015年2月14日,原告時某某在棗莊某商場購買美食客大米,價值8070元。因發現所購大米系無配料、無營養成份表、無生產許可證,遂向棗莊市市中區食藥監局投訴。食藥監局認定,該商場在經營美食客大米時,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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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原告時某某又向市中區法院起訴該商場,要求判令某商場退回被8070元貨款,賠償80700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購買商品并支付貨款,被告向其交付商品并開具發票。能夠認定原、被告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該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涉訴大米不符合 食品安全標準,違反了 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銷售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原告關于返還貨款并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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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審理此案的單偉法官介紹,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某商場是否應當向時某退還涉案貨款并賠償10倍貨款損失。據介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能夠證明某商場存在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同時,某商場對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是明知的。根據《食品安全法》時某某要求某商場退還貨款并支付10倍貨款損失的賠償金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銷售者是否因涉案食品受到行政處罰并不影響對被上訴人的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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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消費者維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常見的主要有兩種情形,一類是消費者認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食品安全法》,消費者可主張10倍索賠;另一類是消費者認為商家構成欺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主張3倍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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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日常消費過程中,應當認真檢查產品的包裝、合格證、防偽標識等,切勿貪圖低價,損害自身利益。同時,在購買時應注意索要發票或者收據等證據,以便在維權時能夠提供有力的證據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發現假冒偽劣商品,應及時向有關執法部門、公安機關舉報,配合有關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共同打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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