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牽涉職業(yè)打假爭議的案件中,80%以上職業(yè)打假人的主張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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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到一年一度的“3·15”,“職業(yè)打假人”這一話題再次被公眾熱議。近年來,公眾對待這一特殊群體的態(tài)度,可以說是又愛又怨、態(tài)度褒貶不一。新快報記者14日從珠海金灣區(qū)法院獲悉,職業(yè)打假人以及 消費者提起的訴訟案件均出現激增,僅2016年就受理了41件。而根據《2016年消費者維權訴訟數據報告》,在牽涉職業(yè)打假爭議的案件中,80%以上職業(yè)打假人的主張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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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一:沒有中文標簽 需支付9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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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于2016年7月10日在某商行處購買了三瓶750毫升裝唐培里儂(Dom Perignon1998年份香檳P2做為聚餐之用,每瓶3000元,共計花費9000元。同月13日晚開瓶飲用后發(fā)現在該商行處所購買洋酒無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商行向王某退還貨款9000元并支付賠償金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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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灣法院經審理查明認定,王某在該商行處購買了涉案的洋酒。王某提供的證據顯示,在該商行處購買的洋酒無中文標簽及中文說明,該商行未舉證證明案涉的洋酒在售賣時即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應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的規(guī)定,王某有權向作為經營者的該商行主張權利,因此,王某要求該商行返還貨款9000元及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9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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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二:雖未食用 仍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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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某訴稱,其于2015年10月2日在某超市處購買了一盒“嘉記園陳皮餅”,單價12.8元,張某訴稱發(fā)現該食品并未標注生產日期。遂張某請求法院判令:該超市向張某退還貨款12.8元并向張某賠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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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該超市辯稱,“嘉記園陳皮餅”并非僅在自己超市處銷售,而且,小票明確提示所有問題7天內至服務臺退換,并且此包裝瓶完好無損,原告并沒有食用,談不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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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張某提交的銀聯單、購物小票、增值稅發(fā)票及視頻資料,證實了其曾在該超市處購買了“嘉記園陳皮餅”該種食品。涉案“嘉記園陳皮餅”屬于預包裝食品,其在外包裝上并未標注生產日期,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該超市作為食品銷售者,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應及時清理下架,應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的規(guī)定,張某要求該超市返還價款12.8元及支付賠償金1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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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假買假” 是否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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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均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有爭議的是“職業(yè)打假人”是否可以適用這兩部法律規(guī)定獲得懲罰性賠償。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了在食品藥品案件中,知假買假者仍可獲得懲罰性賠償,不要求“職業(yè)打假人”存在受到嚴重人身損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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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認為,不管是真正的消費者買假索賠,還是知假買假者索賠,對于凈化市場的消費環(huán)境、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效果是一樣的,如果僅是因為索賠者身份的變化,就為那些本身就存在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抱屈喊冤,實無必要。職業(yè)打假人利用法律武器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能起到有效遏制經營者的欺詐行為的作用,形成“鯰魚效應”,同時也側面鼓勵普通消費者去積*維護自己的權益,形成全民打假的局面,*終達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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