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和銷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
? ? 2017年3月12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布該案的終審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這樁產品責任糾紛案緣何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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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件]
? ? 男子買甘草杏和甘草杏肉索賠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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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12月31日,劉某在華聯公司友誼超市購買了個頂個公司生產的甘草杏和甘草杏肉,其中480克的甘草杏200袋、杏肉200袋,260克的甘草杏360袋、杏肉360袋,共計價款9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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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1月7日,劉某以個頂個公司的名義委托大連市產品質量檢測研究所對個頂個公司2015年11月2日生產的480克的甘草杏肉、2015年12月3日生產的260克的甘草杏肉和480克的甘草杏、12月28日生產的260克的甘草杏分別進行了檢測,檢測含二氧化硫,不合格。為此,劉某要求個頂個公司、華聯公司予以賠償,因協商不成,雙方引發訟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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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10月21日,定西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質檢部門對個頂個公司2015年10月8日生產的160克的甘草杏、甘草杏肉進行抽樣檢測并作出檢驗報告,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符合發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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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某于2015年12月26日在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第二公司購買了價值7395.6元的甘草杏(肉和話梅(肉,同年12月31日在甘肅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海鴻分公司購買了1430.44元的鳳凰甘草杏和2249.70元的枸杞等物品,后劉某分別向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和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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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審]
? ? 支付貨款十倍賠償金9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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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該案劉某從華聯公司購買個頂個公司生產的甘草杏和杏肉中二氧化硫含量明顯超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個頂個公司應當予以賠償;華聯公司對個頂個公司生產的涉案批次產品在沒有查驗合格證的情況下采購該食品,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個頂個公司雖對劉某擅自委托作出的檢驗報告有異議,但不申請重新鑒定,故法院對個頂個公司辯解其生產的產品經過抽檢是合格的為由認為劉某購買的食品是合格的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對華聯公司抗辯劉某非善意購買者的辯由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法院不予采信。由于華聯公司進貨時查驗不嚴,導致其銷售不合格的食品,對此亦負有連帶責任,因華聯公司在庭審中同意退還劉某購買食品的價款,故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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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據此,判決:甘肅華聯商貿有限公司退還劉某貨款9080元,同時劉某退回甘肅華聯商貿有限公司購買的480克的甘草杏200袋、杏肉200袋,260克的甘草杏360袋、杏肉360袋;甘肅華聯商貿有限公司、甘肅個頂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劉某檢驗費用1200元;甘肅華聯商貿有限公司、甘肅個頂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向劉某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9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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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終審]
? ? 涉“買假索賠”營利目的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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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后,食品公司和銷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蘭州中院終審認為,根據劉某的訴求,其系要求產品銷售者和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從劉某起訴的多個案件可以反映,劉某在短期內多次在不同銷售者處購買同類商品并繼而以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起訴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可見,劉某的購買行為顯然并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而是出于“買假索賠”的營利目的,因此,綜合本案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劉某系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涉案食品。以營利為目的專門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獲得“10倍價款”的行為與我國《 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價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另劉某的購買行為并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而是以營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故對其訴請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應承擔更嚴格的舉證證明責任,其在本案訴訟中提交的檢驗報告系其單方提供送檢樣品,自行以甘肅個頂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檢單位委托做出的,劉某自行委托鑒定所送檢的甘草杏和甘草杏肉是否確系來源于華聯公司所銷售的貨物無證據佐證不能確定,個頂個公司和華聯公司不認可送檢樣品系其公司生產銷售,而對檢驗報告不予認可,劉某自行委托所形成的檢驗報告與待證事實是否存在關聯性難以確認。因此劉某主張在上訴人處購買的甘草杏和甘草杏肉存在質量問題,要求個頂個公司、華聯公司連帶承擔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事實依據不足,原審判決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不當,應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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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綜上所述,劉某以營利為目的購買商品并提起訴訟要求退還貨款及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訴求不應得到支持。個頂個公司、華聯公司的上訴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判決:撤銷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