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李先生在某大型連鎖超市的一家分店購買了五盒 徐福記 皇冠巧伯禮桶,購買后對照 保質期和 生產日期,發現 食品已經過期。李先生以超市銷售 過期食品存在欺詐為由,將對方訴至法院。庭上,超市以李先生明知產品過期,同時沒對 消費者造成損害為由抗辯。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李先生要求超市10倍賠償的請求。超市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該院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 食品過期 買家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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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5月21日,李先生在一家超市花284.5元購買了五盒徐福記皇冠巧伯禮桶。其中,三盒生產日期為2014年11月19日,兩盒生產日期為2014年11月21日。然而產品外包裝顯示保質期為“脆花生巧克力和朱古力豆”6個月,“奶酥巧克力和柔柔蜜巧克力”12個月,其他產品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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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5盒商品都已經過期,李先生到超市服務臺找到負責人協商,要求按照商品價值退款,并加以10倍賠償,未料遭到超市門店負責人拒絕。于是,李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超市退還其購買物品貨款284.5元,并10倍賠償其損失2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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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庭上,超市認為其銷售的商品既然明確標注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而李先生在購買食品的時候對產品是否過期完全知情,且未因購買過期食品而受到任何損害。另外,超市沒有故意銷售過期產品的主觀過錯,故認為李先生要求10倍賠償沒有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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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辯無效 超市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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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李先生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購買時該商品已過了保質期限。法院對于超市抗辯意見中不存在故意銷售過期產品主觀過錯、不同意10倍賠償的主張不予采信,對李先生要求10倍賠償的訴求予以支持。一審判決后,超市上訴至市一中院,堅持認為李先生對于明知是過期食品的商品仍然購買,且購買后并未食用,因而他沒有因涉案產品而受到任何損害,故不同意10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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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一中院審理認為,根據《 食品安全法》規定,對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賠償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此外,根據*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因食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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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綜上,市一中院認為,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確認李先生在超市購買的脆花生巧克力和朱古力豆為已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故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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