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退一賠十”。淘寶網不服,已提起上訴。 ?
2015年9月至10月期間,哈爾濱消費者劉某在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網哈爾濱百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愛科技官方網店,購買了12盒百愛大豆異黃酮片單價298元,林蛙油片12盒單價780元,共消費12830.48元。購買后劉某經過查詢、求證發現,其購買的兩種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大豆異黃酮、林蛙油均不是普通食品原料,其中,大豆異黃酮片所標注的產品執行標準與產品實際不符,并且所使用的生產許可證已注銷,林蛙油片產品所標注執行標準及衛生許可證號,均沒有備案屬于無效虛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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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認為,淘寶網的店家違反《 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銷售不合格食品,應依法予以賠償,由于淘寶網提供的店家生產許可證2015年3月就已經注銷了,其注冊地址根本沒有該公司,因而無法向其追責。劉某認為淘寶網應負連帶責任,一紙訴狀將淘寶網起訴至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據《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高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判令淘寶網退貨并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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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淘寶網辯稱,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案,淘寶網非合同主體,消費者起訴主體錯誤。淘寶網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盡到了事前審查義務。根據《消法》規定,淘寶網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因此不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同時,淘寶網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并不存在“明知或者應知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事由,因此不應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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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劉某通過淘寶網在百愛科技店購買商品,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根據《黑龍江省標準化條例》的規定,產品明示的標準與產品實際執行的標準不一致的,視同無標準生產。《*高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本案訴爭產品其外包裝配料中載明有大豆異黃酮、及林蛙油成份,而此兩種原料不屬于《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所載明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即: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對于消費者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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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中查明,淘寶網提供的百愛科技地址不是真實有效的地址,導致消費者劉某無法向實際銷售者主張權利。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款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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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哈爾濱百愛科技有限公司九三分公司的食品生產許可證QS230013010088,于2015年3月9日被注銷,淘寶網沒有在**時間進行更正,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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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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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淘寶網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其已采取必要措施,也未能提供涉案經銷商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地址,故應與百愛科技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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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5日,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淘寶網退還消費者全部貨款12830.48元,并十倍賠償消費者128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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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后,淘寶網不服,已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國消費者報》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