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品有限公司,判決重慶某投資有限公司向康師傅(重慶飲品有限公司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 ?
? ? 2014年11月,重慶某投資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微信公眾號轉發名為《康師傅,永別了》的文章,文章除了康師傅商標圖案之外,還包含以下內容:“康師傅,永別了!中華民族的敗類,讓它壽終正寢。康師傅為日本購中國釣魚島捐三億日元!撕開康師傅的外衣,原來是披著羊皮的日貨!網上曝出康師傅名為臺企,實際早就由日本朝日啤酒收購控股。以后堅決不買康師傅的任何東西。大家多轉發,讓更多國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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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6月30日,康師傅(重慶飲品有限公司向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重慶某投資有限公司在《人民日報》及該投資公司微信公眾號上賠禮道歉,并賠償康師傅(重慶飲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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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審理過程中,康師傅(重慶飲品有限公司舉示重慶頂津食品有限公司制作的“康師傅飲品——西南區銷售收入報表”,證明其西南區銷售收入與2013年同期相比,減少3060萬元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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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川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企業享有名譽權,侵害企業名譽權的,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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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轉發的帖子包含康師傅商標圖案及“康師傅”字樣,其中“中華民族的敗類”、“披著羊皮的日貨”等語言明顯是對原告的貶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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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特殊民族歷史情感因素構成的社會氛圍中,諸如“康師傅為日本購中國釣魚島捐三億日元”這樣的語言,亦會激起一些受眾的怨憤情緒,起到降低所針對對象社會評價的負面效果;被告通過網絡微信平臺發出上述言論,具有一定的傳播性,由此必然產生一定的社會影響,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被告的行為已然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應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原告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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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作為企業,在名譽受損的情形下,其產品銷售和經營收益通常會受到一定影響,但被告并非與原告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不是發布相關信息的始作俑者,其轉發相關信息無非是在特定社會氛圍中宣泄特殊的情緒,不具有侵害原告的直接惡意,并且被告企業規模小,其微信號受眾范圍及影響力均有限,不可能單獨對原告的經營造成巨大損失,原告亦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行為對其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故對于原告的相應損失,法院酌情確定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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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據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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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釋法】言論自由應以不侵犯他人權利為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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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隨著互聯網+時代來臨,微信已成為大眾常用的社交工具,微信上的各式自媒體每天都發出海量信息,在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有部分自媒體成為謠言和不實信息的“放大器”,部分公眾號只圖轉發內容“吸引眼球”,而不核實轉發內容是否真實,*終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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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據重慶五中院二審法官胡智勇介紹,法律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權,公眾有權對社會現象進行評論。但言論自由權的行使必須遵守國家法律,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他人商業秘密。不得發表有損國家的言論,不得發布、傳播不實言論,不能使用侮辱性語言貶低他人名譽,侵犯他人人格權利。本案中,重慶某投資有限公司微信公眾號針對“康師傅”發布的言論中,“為日本購中國釣魚島捐三億日元、”“實際早就由日本朝日啤酒收購控股”等屬于事實性描述。但該陳述并無客觀證據證實,也并非獲悉于正規公共媒體的正式報道,其來源僅僅是不負責任的傳言。基于國家間歷史與現實爭端,該誤導性描述將引起不明真相的民眾對有關企業產生*大的負面評價。在此基礎上該微信中還使用了貶低性評價和煽動性語言,對相關企業的名譽、商譽造成了負面影響,也必定影響其經營,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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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提醒,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微信公眾號絕非沒有邊界不受任何限制,法律、道德為其“自由空間”早就定了“度”,隨心所欲超出法律、道德的底限就可能引發糾紛。正如公民有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一樣,同樣受到法律的限制,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不得影響國家、社會和其他人的正當權利一樣,微信公眾號具有的表達自由絕非法外之地不受任何限制,守法才有微信公眾號受到法律保障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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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建議,網絡維權需要學會固定證據,以證據來鎖定違法行為事實。作為網絡侵權的受害人,在遭遇網絡侵權后,受害人要**時間采取辦法固定證據,必要時請求公證機關予以公證。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其真實性能夠得到較好的保證,該類證據效力較高。如果侵權行為已經涉及到刑事犯罪,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調取證據,以便于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