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周五調解失敗后,超市方面以杜先生“敲詐”為由,向警方報了案。目前,王莊派出所介入處理。實際上,部分職業打假人“假打”的話題,已經引發熱議。
? ? “皮蛋過期2天,大米過期約2個月。”11月23日,杜先生以消費者的身份,帶著一袋大米和五盒皮蛋找到記者。他說,11月8日他到大潤發購物買單后發現了過期商品,但是超市方面并不承認,“我明明從超市里買來的,商場門都沒有出,還有購物小票。”他隨即向12315投訴。
? ? 記者看到,杜先生提供的大米生產日期為“2016年3月10日”,保質期6個月,截至11月8日,大約過期2個月,而五盒皮蛋過期2天。根據他提供的3張購物小票,當天他在一小時內分三次購買商品。為何分批買單?他說“忘記了,又回頭買”。
? ? 杜先生說:“我問過朋友,這種事情,法律規定‘假一賠十’,金額達不到1000元就按照1000元來賠償。”這意味著他分三次買單,可獲賠3000元。
? ? 超市經理:
? ? 排除賣過期商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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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23日傍晚,記者找到大潤發客服部的張經理。他態度堅決地說:“若有問題,我們會面對。現場已經確定,他購買的大米、皮蛋的批次,與超市所賣商品不同,所以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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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經理說,接到12315投訴反饋后,門店展開自查,發現顧客提供的皮蛋包裝與賣場銷售的同品牌皮蛋包裝差別很大。另外,當日自查確認沒有過期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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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者查看照片發現,杜先生提供的皮蛋與超市貨架上的皮蛋,雖然都是神丹牌,但是外包裝明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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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大米為例,我們臺賬上記錄著進貨總庫存,哪天賣幾包,庫存剩多少,不能隨意刪改。如果加上他那一袋米,總數就多了。”張經理說,超市會嚴格檢查商品保質期,可以排除賣過期商品的可能,如果杜先生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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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份曝光:
? ? 打假人自述“成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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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24日,杜先生再次聯系記者,表明了他的身份。“我可以告訴你,我是職業打假人。”杜先生自稱是泉州人,從事打假兩三年,主要在外省活動,近期從湖北到福州“打假”。他說,不僅有小票和商品,他還拍了從取貨到買單整個過程的照片和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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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先生稱,此前“打假”都挺順利的,他的朋友在福州一家超市買了七八罐過期蜂蜜,按照五倍處理,獲賠2000多元。他曾在廈門“打假”,“過期茶葉,金額200多元,*終給我賠償2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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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還表示,“福州也有很多職業打假人,目前這行(收入還行。職業打假人會幫忙監督食品安全問題,尋找變質的、生蟲的、假冒偽劣的……在一些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是歡迎他們的。”
? ? 監管部門:
? ?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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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多次到超市調查,制作了詢問筆錄。”11月24日,王莊市場監督管理所許所長和謝指導員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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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所長表示,調閱查看超市進貨臺賬、銷售單及庫存產品,并未發現杜先生購買的這批次大米(超市并未進過2016年3月10日生產的大米,過期皮蛋外包裝盒和超市售賣的同品牌皮蛋外包裝也不一樣。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投訴,他們不予支持,如果投訴人不認可處理結果,建議走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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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據介紹,近來王莊市場監督管理所接到不少關于產品過期的投訴,其中不乏職業打假人的投訴。許所長說,從客觀上來看,職業打假人能夠促使商家完善市場秩序,引起對所售商品的重視。然而,也有一些職業打假人以獲取利益為前提,專門購買超市內的過期商品,甚至存在調包欺詐的嫌疑,也就是“購得”商品后,先和超市方面私下協商,在達不到賠償目的的情況下,再向相關部門舉報。“這種惡意打假,不僅擾亂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破壞招商引資環境,還無形中占用了大量執法資源。”許所長說,他們時常花費大量精力去調查,結果發現投訴內容與事實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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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晉安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表示,自《 食品安全法》規定了“假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后,這兩年福州職業打假人越來越多。以王莊轄區為例,在這之前,家樂福、永輝、大潤發等多家賣場都遇到過“職業打假人”。去年以來,有一家超市因此損失十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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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所長說,對于消費者和職業打假人的投訴,他們始終一視同仁,嚴格按照流程進行詳細調查,因為不排除商家存在銷售過期商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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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 ? “造假索賠”則涉嫌敲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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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據王莊市場監督管理所謝指導員介紹,上周五,杜先生、大潤發超市方面在一起協商,因為對事實存在爭議,調解失敗。超市方面以杜先生“敲詐”為由,向警方報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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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際上,有關“職業打假”的爭論一直都存在。福建知力律師事務所周林律師介紹,職業打假行為對于監督商家規范、誠信經營具有一定的震懾力,如果打假行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沒有危害公共利益,那就不足以用法律手段來懲戒這種行為,“因為這屬于道德規范調整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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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者從市場監管部門了解到,目前部分職業打假人已經把打假作為一種牟利手段,而且形成了團隊,有的甚至是“假打”,比如故意從其他地方購買不合格食品,通過“換貨”手段誣蔑企業,強行索要公私財物。若是這種情況,就失去了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本意。“這類打著‘打假’旗號的人,如果涉及的金額較大,或者施行多次,則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福建知力律師事務所周林律師說,今年8月5日工商總局官網掛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二條內容引起較多的關注和討論。具體內容為:“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就意味著:如果該征求意見稿*終實施,職業打假行為將不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