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市場里的 熟食店、路邊的 早餐攤…… 小作坊、 小餐飲與大家的 生活密不可分,但質量怎樣?又該如何 監管?11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甘肅省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 監督 管理條例》,該《條例》將在1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規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都要有“身份證”,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無證生產經營*高罰5萬元;列入 黑名單者3年內不得從事 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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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攤點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二百米范圍內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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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下稱“食藥監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下稱食品“三小”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的食品“三小”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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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規定劃定臨時經營區域、時段,供小攤點經營,并向社會公布。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二百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小攤點經營活動區域。
2 食品“三小”要有“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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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實行食品生產登記證管理,食品小經營店實行食品經營登記證管理,小攤點實行登記卡管理。食品生產登記證和食品經營登記證有效期三年,登記卡有效期一年。核發登記證(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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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三小”生產經營食品應當符合與開放式廁所、垃圾場等污染源直線距離應在25米以上,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情節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摻假摻雜、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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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乳制品飲料等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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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應當每季度對其生產的產品按照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其生產加工的定量包裝食品,應當標明食品名稱、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加工小作坊名稱、登記證號、生產地址、生產日期、貯存條件、保質期等內容;生產加工的散裝食品,僅限在本生產加工點銷售。定量包裝的面制品、豆制品、涼粉、甜醅子、酸奶、釀皮等具有傳統和民族特色的食品,可以向餐飲服務單位或者小餐飲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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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下列食品:**嬰幼兒、孕產婦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不含發酵乳、飲料、冷凍飲品、速凍食品、罐頭制品、果凍食品;采用傳統釀制工藝以外的其他方法生產酒類、醬油和醋;接受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國家和本省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4 食品小經營店:小餐飲不得經營裱花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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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不得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無毒、清潔,使用前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無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飲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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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飲不得經營:裱花蛋糕和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中小學生校外托餐場所、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餐廳等的監督管理依照本條例小餐飲的有關規定執行。
5 食品小攤點:禁止經營散裝白酒、保健食品等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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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小攤點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遵守使用的食品包裝容器、工具和接觸食品的售貨設施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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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攤點禁止經營下列食品:散裝白酒;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劑;裱花蛋糕;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6 列入黑名單者3年內禁“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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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部門對消費者反映較多和本行政區域內消費量大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并公布檢驗結果。應當建立食品“三小”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三小”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h級人民政府建立食品“三小”黑名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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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負責人列入黑名單: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加工食品的;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列入黑名單的食品“三小”負責人,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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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無證生產經營*高罰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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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食品小攤點違反規定未經登記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也會受到一定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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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銷登記證(卡的食品“三小”,其負責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三小”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登記證(卡以外處罰的由食藥監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卡。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8 展銷會、博覽會等舉辦者未履行規定義務*高處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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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還規定,集中生產、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廟會、博覽會等舉辦者,應當履行查驗食品“三小”的登記證(卡;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載食品“三小”的基本情況、經營項目、商品信息,指導并督促其建立生產經營臺賬。若違反上述規定,由食藥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致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三小”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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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場地或者房屋出租者應當將經營承租人基本信息向所在地食藥監部門備案,發現承租人有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嫌疑的,應及時向食藥監部門報告。致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