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
2016年4月,A省 食品藥品 監管局開展 保健食品 監督 抽檢,其中C縣某藥店經營的某品牌 葡萄糖酸鈣 口服液經檢驗總糖、 菌落總數、 酵母菌含量不符合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A省局通過B市局將 抽樣檢驗情況交由C縣局負責處置。經查,C縣某藥店于2016年4月8日購進某品牌葡萄糖酸鈣口服液進行銷售。4月21日,A省局對該批次保健食品進行監督抽檢;6月16日,檢驗機構收到該抽檢樣品;9月6日,完成樣品檢驗并于當日出具檢驗報告。報告內容顯示,送檢的樣品總糖、菌落總數、酵母菌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9月21日,B市局將該保健食品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報告移送C縣局調查 處理。
?
[分歧]
?
對該案中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起期限問題,C縣局執法人員產生了不同意見:
?
**種意見認為,該案源線索是由上級局移送,受移送單位以收到案件移送文件的時間開始,依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的規定,啟動案件調查處理程序。對于案件所附的材料,包括《檢驗報告》的形式、內容、程序不再進行審查。
?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發生在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環節,應該遵循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抽樣檢驗有關程序規定的時限要求處理。本案中,抽取樣品、送樣、收樣、檢驗、報告送達等多個環節出現超期限問題,違反了有關程序規定,檢驗報告證據的合法性存在問題,進而使得案件調查處理的依據失去證據效力,因此應該終止案件調查。
?
[評析]
?
抽樣檢驗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管理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發現案源的重要途徑。由此而產生的質量檢驗報告是監管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件和違法案件的重要證據。檢驗報告作為行政執法活動中經常使用的證據,其合法性要求必須引起監管人員的高度重視。
?
本案中,實施抽樣檢驗的時間是4月21日,檢驗機構收到樣品的時間是6月16日,中間相隔56個自然日,根據國家總局《關于印發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三〔2014〕55號規定,“原則上被抽樣品應在5日(指工作日,下同內送至承檢機構,對保質期短的食品應及時送至承檢機構”。本案送樣時間遠遠超出這一期限,不符合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規范。
?
此外,檢驗報告顯示,9月6日檢驗機構完成檢驗任務并于當日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的期間為6月16日至9月6日,共82個自然日。《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檢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承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薄蛾P于印發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規定:“原則上承檢機構應在收到樣品20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有特殊時限要求的除外,如節令性食品等?!睓z驗報告出具期限已經遠遠超過法定期限,違反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關于抽樣檢驗程序方面的規定。
?
9月21日,B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該檢驗報告移送C縣局,9月26日,C縣局收到檢驗報告。此時,承檢機構自作出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到報告委托抽檢的監管部門,已經過去了12個工作日,違反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2個工作日內報告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從而失去了對不合格食品及時處置、制止違法行為的主動性。綜上,鑒于本案中抽取樣品、送樣、收樣、檢驗、報告送達等多個環節出現超期限問題,違反了有關程序規定,檢驗報告證據的合法性存在問題,因此應該終止調查,第二種處理意見是正確的。
?
在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實踐中,質量檢驗報告除具有同類證據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科學性、確定性、書面性等特點,常被食品藥品執法人員視為“鋼鞭證據”,因此,在使用這一類證據時要認真細致地進行甄別、審查,確保證據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所有要件。
?
案件評析:山東省沂源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沈棁
百檢網專注于為第三方檢測機構以及中小微企業搭建互聯網+檢測電商服務平臺,是一個創新模式的檢驗檢測服務網站。百檢網致力于為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檢測服務,簡化檢測流程,提升檢測服務效率,利用互聯網+檢測電商,為客戶提供多樣化選擇,從根本上降低檢測成本提升時間效率,打破行業壁壘,打造出行業創新的檢測平臺。
百檢能給您帶來哪些改變?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