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將蘇州稻香村的三家公司起訴至朝陽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將商標上加入“蘇州”加以標明,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350萬。 ?
? ? 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蘇稻三公司共同答辯,表示沒有侵權,不同意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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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稻 ?判決后對方仍侵權 ?惡意搭借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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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表示,他們自1983年成立以來使用“稻香村”的商標在糕點、面包、年糕、粽子等商品,至今已有悠久的歷史,其前身北京市稻香村南味食品店中就開始使用并包含了稻香村的標識,時至今日已經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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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而蘇州稻香村晚于北京稻香村成立,且并未使用其前身蘇州糕點廠及商標,卻突然改成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其商標也改成帶有稻香村字樣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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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盡管北京高院和*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就已做出二審判決和再審裁定,明確指出蘇稻使用的商標與北稻使用的商標會造成市場混淆,不予核準注冊和使用,并指出蘇稻應當劃清彼此商標標識,避免雙方標識之間存在混淆誤認。但至北稻起訴之日,蘇稻仍在持續大量使用相似商標,并且在北京地區加速擴張開店,且均以“稻香村”為店面招牌,造成越來越嚴重的市場混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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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稻認為,蘇稻的行為存在故意搭借在特定地域市場內建立的知名度,其將帶有稻香村門店招牌和標識,并以“傳統京味糕點”、“北京特產”、“京味***”等字樣進行宣傳推廣,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存在不正當競爭關系,還容易誤導和侵犯消費者權益,使其購買到味道不一樣的食品之后向稻香村投訴、向媒體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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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是,北稻將蘇稻的三個公司:稻香村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蘇稻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糾紛和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使用僅帶有稻香村標識的商標、企業名稱等,在其旗下的和平東橋店、王府井旗艦店、王府井體驗店,以及前門旗艦店添加相同字體、字號、顏色的“蘇州”二字,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以及因此案而產生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維權費用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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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稻 ?原告涉濫用訴訟權 ?侵權一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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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上午庭審時,被告方蘇州稻香村三個公司表示,他們沒有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也不侵犯北稻任何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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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稱,**原告以基本相同的訴訟請求和侵權事實,在北京的四家法院提起基本相同的訴訟,其依據是在四個法院不同轄區都有被告不同門店存在,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原告此行為涉嫌濫用訴訟權,建議并呼吁四家法院建立有關聯的審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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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表示,稻香村是中華***已經成為無可爭議的事實,從歷史分析的角度,認為蘇稻不侵犯北稻任何權益。自1773年創設起至今經過的200多年,蘇州稻香村承接了稻香村的歷史和榮耀,是合法的創始人和傳承人,起糕點創設工藝也是蘇州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被認定為江蘇省的馳名商標,而北稻權利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是在2015年,且在發展的過程中因戰亂等原因曾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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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商標和歷史比較看,蘇州稻香村商標是乾隆皇帝御筆親題完成,手寫體稻香村的商標不是原告的專利,蘇州稻香村對手寫體稻香村文字商標享有在先權利,原告不享有獨占壟斷的使用權。對此,蘇州稻香村下一步將在東城法院就稻香村三字未注冊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提起司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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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稻表示,*高法院關于扇形稻香村的裁定,是從行政審判的角度認定商評委關于扇形稻香村是否應予注冊的司法文件,截至目前我國司法制度和實踐并未認定任何形式的民事侵權行為必然成立。北京稻香村以*高法院的文件認定其侵權缺乏法律依據,要求其在稻香村前加“蘇州”二字也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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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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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 ?南北稻香村歷來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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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7月,蘇州稻香村提出“稻香村”商標注冊申請,北京稻香村提出異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核準注冊后,蘇州稻香村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一中院、北京市高院以及*高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終維持商評委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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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9月開始,北京稻香村再次就蘇州稻香村商標侵權行為分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東城法院、豐臺法院以及朝陽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針對北京稻香村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間蘇州稻香村提出管轄異議被法院駁回,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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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3月28日,北京稻香村又將蘇州稻香村的三個公司告上朝陽法院,要求判決被告在其企業名稱和商店牌匾等處增加“蘇州”兩字,以便消費者容易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