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長春中院經審理后,當庭作出宣判。 ?
? ? 調料行銷售假鹽 曾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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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8月,吉林省消費者協會向長春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稱被告光復路龍昌調料行實際經營者韓某和韓某龍、王某麗三人,在2014年8月至11月期間,多次向不特定的消費者銷售假冒食用鹽,其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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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據了解,此前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韓某龍、王某麗、韓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一案。寬城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韓某龍伙同王某麗、韓某于2014年8月至11月期間,在長春市寬城區光復路其經營的龍昌調料行內多次銷售假冒的食用鹽9.45噸;2014年11月28日民警在其倉庫內查獲同批未銷售的假冒食用鹽9.7噸。經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從被告人處查獲的“**精制鹽”碘的含量為0,該批產品按GB5461-2000、GB26878-2011、GB2721-2003標準檢驗不合格,不能流入食用鹽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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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查明,吉林省全境為缺碘地區,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碘含量》(GB26878-2011的,違反了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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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11日,寬城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韓某龍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王某麗、韓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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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協提起公益訴訟 檢察機關支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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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5月6日,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向吉林省消費者協會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8月30日,長春中院受理了吉林省消費者協會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支持這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據介紹,此案系全國首例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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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消費者協會認為,被告銷售的假冒食用鹽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危及廣大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且被告對此未向消費者作出說明,其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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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長春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11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結合庭審中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法院認定以下事實:被告光復路龍昌調料行、韓某龍、王某麗于2014年8月至11月期間,在長春市寬城區光復路龍昌調料行內多次銷售不符合食用鹽標準的鹽進入食用鹽市場,累計9.45噸;2014年11月28日民警在其倉庫內查獲同批未銷售的假冒食用鹽9.7噸。經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從被告處查獲的鹽的碘含量為0,該批產品按標準檢驗不合格,不能流入食用鹽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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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本案原告依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訴訟范圍;二、被告光復路龍昌調料行、韓某龍、王某麗明知其銷售的鹽系工業鹽、不符合食用鹽標準仍進行銷售,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三、三被告多次將鹽銷售給其他的商業經營者,其銷售對象系眾多不特定的消費者,原告請求三被告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賠禮道歉有充分的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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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庭宣判 判令被告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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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日上午,合議庭休庭評議后,當庭對本案作出判決。長春中院一審判決被告光復路龍昌調料行(經營者韓某、韓某龍、王某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吉林省省級以上(含省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三被告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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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主審法官郭宇介紹稱,公益訴訟是相對于代表個體利益的私益訴訟而言的,其典型特點是超越個體利益的代表,致力于通過訴訟推動公共利益的實現。2012年,我國《民事訴訟法》修訂后,新增了關于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此后,其他單行法和司法解釋中不斷增加公益訴訟的相應程序及相應規定。今年5月1日起,《*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長春中院受理的這起案件,是全國首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這次庭審也是法院對此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判的重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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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時她表示,在審理本案過程中,通過查閱刑事卷宗發現,三被告在販賣不符合食用鹽標準的鹽時,其銷售渠道為周邊的小商小販,沒有流入正規的大型商場超市,流通領域有限。她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食用鹽時,應在正規商超進行交易,以免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造成對身體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