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四川將重拳整治 保健食品會議營銷和 廣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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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部分不法經營者看中了中老年人的錢袋子,利用會議、健康講座等形式虛假宣傳銷售保健品。“只有30個名額!可以治療癌癥!只要2萬元!……”信以為真的市民花大價錢,買了個破爛,引發家庭矛盾,投訴不斷,已經成了社會關注焦點與監管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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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一頑疾將在四川得到整治!日前,四川省 食藥監局發布《四川省規范保健 食品會議營銷和廣告宣傳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其中對這種會議營銷方式作出鑒定:屬于食品經營范疇!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如果無證“裸奔”,違法開展保健食品會議營銷,這些人將面臨*低5萬元的罰款。同時,賓館、酒店、電影院等如果為無證者提供營銷場地或者其他條件的,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如果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經受到損害,場地提供方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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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賣保健食品*低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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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會議營銷通過會議宣講、科普講座(包括在線網絡視頻講座、咨詢活動、基地(企業參觀、體驗等方式推銷保健食品,屬于食品經營范疇,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意見》指出,保健食品經營者應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證件,并在許可范圍、地點從事保健食品經營,不得超范圍或在許可地點以外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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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現貨銷售保健食品的,會銷場所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一致,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會議營銷的保健食品必須是依法注冊或備案的產品,執行進貨查驗制度,保證產品的合法性和食品安全。不得經營假冒保健食品文號、標志以及未經批準而聲稱特定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不得經營未取得保健食品生產許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產許可企業生產的保健食品;不得經營產品質量不合格或來源不明的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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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賓館、酒店、影院或其他非許可經營場所舉辦保健食品會議營銷活動的,可以進行合法宣傳,但不得進行現場銷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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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沒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違法開展保健食品會議營銷活動的,根據《 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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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無證方提供營銷場地*高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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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賓館、酒店、影院、體育館以及其他會議場地,管理方應當查驗會議營銷舉辦方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留存其許可證和舉辦方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備查。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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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場地管理方如給沒有合法資質的企業開展保健食品非法會議營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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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意見》將保健食品會議營銷納入日常監督計劃,重點對經營主體資格、產品合法性、宣傳內容、進貨查驗制度落實情況等進行檢查。加大對此類產品的監督抽檢力度,充分利用快篩快檢技術,重點針對非法添加物質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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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宣傳不得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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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經營者以會議、講座等形式進行保健食品廣告宣傳時,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作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通過傳單、海報等發布廣告時,應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其內容必須與省級食品藥品監管局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一致,廣告內容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不得有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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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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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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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規范保健食品會議營銷和廣告宣傳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正在征集意見,2016年11月6日前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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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信函將意見建議寄至:成都市青羊區東玉龍街37號A435室(郵編:610017,并注明“規范保健食品會議營銷和廣告宣傳的指導意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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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2542471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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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過傳真將意見傳至:028-8663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