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深圳經濟特區 食品安全 監督條例( 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在深圳市政府在線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15日。條例指出,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 食品展銷會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開辦者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通過為 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集中交易平臺的方式,收取相應費用,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食品安全監督責任,條例在食品安全 管理責任協議的基礎上確立了先行賠付和追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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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網絡食品交易平臺須要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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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條例,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特區開展相關業務,以及深圳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建立網絡食品交易平臺的,應當向深圳市食品安全監督主管部門備案。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協議,明確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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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條例指出,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向消費者先行賠付:消費者通過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支付購買食品費用的;因食品生產經營者故意拖延處理、無理拒絕賠付,或者已經撤場等原因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的。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先行賠付后,可以按照約定向有關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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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食品安全督導員可實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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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監督是食品安全監督的重點,條例增設了食品安全總監、督察以及督導員制度,重構了政府食品安全監督機制。食品安全總監組織領導本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籌監督管理措施,并直接對食品安全監督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食品安全督察負責協助食品安全總監開展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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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緩解基層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的不足,條例規定區政府在社區設立食品安全督導員,在食品安全督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工作,履行巡查登記、現場快檢、隱患排查等輔助食品安全監督職責。同時,明確在一名及以上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執法人員的現場帶領下,食品安全督導員可以履行現場檢查、抽樣檢驗、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實施查封、扣押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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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食品安全問題處罰到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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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外,條例還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食品安全自我監督工作**責任人。在發生食品安全問題的,不僅要處罰企業,更要直接罰到責任人。根據條例,當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 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時,除依據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給予處罰外,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應當同時對**責任人處以處罰金額10%—20%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內部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處以處罰金額5%—1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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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對“職業打假”終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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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條例還對職業打假的處理作出規定,食品安全監督主管部門、消費者協會受理關于食品安全問題投訴時,發現投訴人存在超出合理消費或者以索取賠償、獎勵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應當終止調查,并對投訴人進行規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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