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經濟的迅猛發展,網絡 食品安全與人民群眾日常 生活日益密切,越來越成為 食品安全監管關注的焦點。為依法查處網絡 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絡食品安全 監督 管理,為市民的“舌尖”護航,本月起,《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全面執行。
實施“神秘買家”制度 對網購食品進行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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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登記審查制度等義務。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備案、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等義務。同時,還將實施“神秘買家”制度,對網購食品進行抽檢。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國家食藥監局還表示,將派出“神秘買家”,他雖然不會給網店差評,但會給網店反饋食品安全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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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具體法規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而對于食品行業商家,平臺將統一進行規則調整,并開發行業準入系統,包括資質要求,審核標準,清退機制等。符合要求的商家會在店鋪頁中公示其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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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網銷售保健食品 應依法公示備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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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公示相關信息外,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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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辦法》中還規定,網絡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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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禁止哪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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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三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四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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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行使哪些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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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行使下列職責:進入當事人網絡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對網絡交易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三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從事網絡食品交易行為的相關情況;(四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五調取網絡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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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 哪些情形需要進行責任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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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三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四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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