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結果。 ?
? ?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制度把18種違法違規行為列入考評范疇,出現其中一種情形,相關生產經營者將被列入“黑名單”,監管部門將對其設立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示、實施重點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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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城區擺君君饅頭小作坊。2015年7月27日,城區食藥監局執法人員在該店檢查時發現,該店正在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未能提供《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城區食藥監局于2015年9月15日對其實施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5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2310元,罰沒款共計7310元;3、立即停止生產。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動繳納罰款,現已申請城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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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是城區柴育忠豆腐小作坊。2015年7月31日,城區食藥監局執法人員在該店檢查時發現,該店正在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未能提供《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城區食藥監局于2015年10月19日對其實施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5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256元,罰沒款共計5256元;3、立即停止生產。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動繳納罰款,現已申請城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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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是城區玉偉生牛羊肉店。2015年11月3日,城區食藥監局執法人員在該店檢查時發現,秦玉偉生牛羊肉店經營有一批牛肉125斤,未能提供該批次牛肉的《動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版**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城區食藥監局于2015年12月22日對其實施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130000元;2、沒收違法經營的生牛肉125斤。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動繳納罰款,現已申請城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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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是城區酸湯魚火鍋。2015年7月7日,城區食藥監局執法人員在城區酸湯魚火鍋檢查時發現,該店不能提供《餐飲服務許可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城區食藥監局于2015年8月19日對其實施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2、并處罰款3000元。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動繳納罰款,現已申請城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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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是城區俊萍薛阿婆新派餐廳。2015年4月21日,城區食藥監局執法人員在城區俊萍薛阿婆新派餐廳檢查時發現,該店現場有8名從業人員不能提供健康證。經調查2014年12月8日南街食藥站在該店檢查發現6名從業人員無健康證,責令該店整改,直到2015年4月21日該店仍有8名從業人員無健康證,并正在從事餐飲服務活動。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城區食藥監局于2015年5月14日對其實施以下行政處罰:責令未體檢人員立即體檢,并處罰款3600元。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動繳納罰款,現已申請城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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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是城區臺灣風味手撕鴨店。2015年8月6日上午9時40分,城區食藥監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城區臺灣風味手撕鴨店現場未能提供《食品小作坊許可證》,經調查該店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城區食藥監局于2015年11月4日對其實施以下行政處罰:1、立即停止生產;2、沒收違法所得2200元; 3、罰款人民幣5000元;罰沒款共計人民幣7200元。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動繳納罰款,現已申請城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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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上列入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自公布之日算起。(本報通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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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18種情形包括: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行政處罰的;采取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行政許可的;因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生產經營食品的,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經營食品的;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食品,生產銷售摻雜使假和過期食品數量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使用食品添加劑嚴重超標的;擅自改變藥品生產工藝、處方的;化妝品生產使用禁用物質和嚴重超標使用限用物質的;生產銷售假藥的;未取得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或生產許可證生產醫療器械的;醫療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擅自配置制劑的;醫療機構從非法渠道購進使用藥品或醫療器械的;由于主觀故意導致發生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較長時間主觀故意違法違規的;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嚴重影響行政執法的;偽造或故意破壞涉案現場,轉移、隱匿、偽造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拒絕提供有關情況或資料的。對于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食藥監部門將加大監督檢查和產品抽驗頻次,發現再次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