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端禮品市場, 海參一直深受人們青睞,但價格昂貴的海參產品質量是否能夠完全過關,則是很多一般消費者難以判斷和甄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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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職業打假人”楊先生就向齊魯網記者提供了其針對濟南海參市場所進行的維權和索賠的部分資料。涉嫌銷售問題海參的包括大家熟知的銀座玉函店、燕山銀座購物廣場、銀座和諧廣場以及天橋 大潤發,品牌則有金魯源、海旗和常生源幾款。
檢測結果顯示,海旗干海參脂肪含量、蛋白質等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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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結果顯示,三級金魯源干刺海參鹽分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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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三級金魯源干刺海參的檢測結果顯示,其鹽分占比達到了46%,遠超國家要求的小于等于40%的標準,幾乎達到了“一斤海參半斤鹽”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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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濟南出手:問題海參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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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了解到,“打假人”楊先生和韓女生在2014年分別在上述地點購買了數量比較大的海參,并開始針對這些“問題海參”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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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機構的檢測顯示,上述海參產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比如,金魯源海參能量和脂肪的含量不符合要求,其中三級金魯源干刺海參的鹽分為46.09%,超出標準要求的≤40%;海旗干海參的蛋白質含量和復水后干重率均不合格;常生源海參則存在含糖量嚴重超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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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二人以海參質量問題為由將商家和廠家起訴到了法院,并要求對方按照《 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給予自己產品價款10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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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是向食藥部門舉報,隨后問題難以有效解決之后才起訴的”,楊先生告訴記者,雖然一遇到向自己這樣的維權案例自己就會被稱為“職業打假人”,但自己認為這并未違反法律規定,而產品質量問題卻是確實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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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拿到的部分判決書顯示,通過鑒定機構鑒定和法院認定,上述海參均不同程度存在質量問題,但同時這幾份判決書均未支持原告要求十倍賠償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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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是否屬于相關法律所保護的消費者?涉案的問題海參又存在哪些問題?法院為什么沒有支持10倍賠償的訴求?這三個問題構成了這幾起案件的爭議焦點,而在爭議之中揭露出來的存在問題的海參,則可能是更多“非職業”消費者所更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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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賠償未獲支持 *終依《消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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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歷下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顯示,2014年9月6日,韓女士在銀座玉函店的金魯源海參專柜購買海參共計花費70140元。經過送檢發現,以上海參的能量、納和脂肪檢測結果均超出國家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韓女士訴至歷下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銀座玉函公司退還購物款70140元,銀座玉函分公司。金魯源公司及海參生產方天邊漁村公司作為被告,賠償韓女士10倍價款共計70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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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銀座玉函分公司辯稱,韓女士并非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的保護對象即消費者,其購買商品的目的明顯不是用于個人消費,而是以購買商品后提起訴訟為方法,以盈利為目的的投機取巧行為,其身份不屬于普通消費者,不能適用十倍賠償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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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韓女士申請,2015年4月21日,歷下區法院委托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對以上金魯源海參的營養標簽、蛋白質、鹽分予以鑒定。2015年7月2日,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作出020-WSP151289、020-WSP151290檢驗報告兩份,鑒定結論為:一級金魯源干刺海參所檢項目中營養標簽(能量的含量、脂肪的含量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要求;三級金魯源干刺海參所檢項目中營養標簽(脂肪的含量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鹽分不符合SC/T3206-2009《干海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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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下區法院認為,原告韓女士提交的購物發票、公證書足以證明其與被告銀座玉函分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該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銀座玉函分公司辯稱的原告韓女士并非消費者、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并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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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原告方提出的十倍賠償的訴求,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涉案干海參所含雜志并不危及食品安全,且原告食用后并無人身損害證據證明。*終法院判決,被告銀座玉函分公司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對消費者存在欺詐,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退貨還款并增加賠償金額為原告韓女士所購商品價款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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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判決書中所提到的對于原告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用十倍罰則等認定的理由與其他幾起案件高度相似。記者了解到,2014年9月5日,韓女士分別在歷下區窯頭路8號的燕山銀座購物廣場和經十路銀座和諧廣場海旗海參專柜購買海旗干海參,隨后同樣以商品質量問題為由要求十倍賠償,*終法院同樣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了所購商品價格的3倍。
商場盡到審查義務免責? 打假人另行起訴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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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述案件略有不同的是,2014年1月26日,楊先生在天橋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購買40盒價款49600元的常生源海參。后送檢發現含糖量達29.66%。2014年7月7日,楊先生發現該款加糖海參仍在銷售,于是又購買10盒該常生源海參共計價款12500元。至此楊先生共計購買50盒共計價款62100元常生源海參。其訴至天橋區法院,要求天橋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退還購物款62100元并賠償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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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楊先生提交的購物發票、公證書均能證明其與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被告抗辯涉案商品非其出售,法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因此原告主張退還貨款,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天橋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作為銷售者,盡到了應盡的審查義務,并不構成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原告楊先生主張的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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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告訴記者,法院認為大潤發方面作為銷售者盡到了應盡的審查義務沒有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對此,他已經以生產廠家為被告另行向法院起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