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呼和浩特市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社會公布了近期查處的10起 食品藥品違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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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證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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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執法人員在玉泉區美通物流中心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綠餐家園”釀皮的生產者呼和浩特市金橋開發區綠餐家園食品加工廠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已經過期。經調查,綠餐家園食品加工廠于2016年5月13日取得《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間沒有取得《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從事生產加工食品。依據相關規定,沒收違法所得400元,并處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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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食品標簽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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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化妝品監督所對呼和浩特浙加都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絆馬索”酒(酒精度68%vol、生產者為內蒙古寧城牧牛酒業有限公司、規格型號為300ml/瓶、生產日期為2013年6月26日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該批次產品酒精度項目不符合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依據相關規定,沒收不合格“絆馬索”酒15瓶,沒收違法所得495元,并處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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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說明書未標示貯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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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執法人員對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宇圣地分公司、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豐州南路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銷售的“香酥脆”“一口酥”等食品產品包裝及說明書均未標示貯存條件,僅在超市的統一價簽上標示保存條件常溫保存。經調查,上述食品均為呼和浩特市駱氏盛伊齋食品有限公司分裝及配送。依據相關規定,處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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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無生產日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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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執法人員對呼和浩特市金漢斯餐飲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無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冀鵬”甜面醬半桶。經調查,上述食品貨值金額45元。依據相關規定,沒收違法食品“冀鵬”甜面醬半桶,并處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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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未取得健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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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執法人員對如意開發區哈哈笑快餐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7名工作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執法人員下達了《當場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6月16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快餐店進行督查,發現該快餐店仍然有2名工作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拒不改正。依據相關規定,處10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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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餐具未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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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執法人員對如意開發區實鼎冀手搟面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飯店使用的餐具未消毒。執法人員下達了《當場處罰決定書》給予行政處罰警告。6月16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飯店進行督查,發現該飯店使用的餐具仍然未消毒,拒不改正。依據相關規定,處10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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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預包裝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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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執法人員對賽罕區機場路張亮麻辣燙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標示為“Le Coo樂酷,我的飲品我做主”的預包裝食品128杯,上述食品外包裝未標示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標簽應當標明的事項。依據相關規定,處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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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渠道購進中藥飲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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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執法人員對許毅中醫診所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車前子”等21個品種的中藥飲片共計57公斤。該診所不能提供上述藥品的購進票據,也不提供供貨企業、業務員及產品的資質證明材料。依據相關規定,給予沒收非法渠道購進的藥品、并處78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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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未取得注冊證的醫療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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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內蒙古宜玖消防知識宣傳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標示生產企業為深圳市好一生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冊證號為粵食藥監械(準字2011第2260587號的“穴位共振治療儀”26臺。經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龍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證實,上述“穴位共振治療儀”為仿冒產品。依據相關規定,沒收購進非法醫療器械26臺,沒收違法所得1260元,并處50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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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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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執法人員對新城區銘尚美容美發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標示凱維斯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愛然堂TM香水拋光復活燙發液”5盒,標示廣州市采奴化妝品有限公司的“梵彩IV5植脂燙發水”3盒,“梵彩AHA果酸燙發水”2盒,“歌旎姿韻臻護燙”3盒;“歌旎姿韻魅力燙”1盒;標示廣州市采奴化妝品有限公司的“卡奴魅卷彈力冷塑燙”5盒。經查詢,此文號對應的產品為“伊諾思(CYNOS冷燙液”。經查詢,上述產品屬于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且該店不能提供供貨商資質、生產企業資質、產品檢驗合格報告、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證書等資質。依據相關規定,停止新城區銘尚美容美發店經營化妝品3天,沒收違法所得480元,并處144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