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購買 葡萄酒和 茶葉送人,買回家后卻發現商品均無 標簽。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共識,三門的姚先生一紙訴狀將超市告至法院,要求超市退一賠十。日前,三門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雙方達成了庭外和解協議,超市賠償姚先生4500元,姚先生退回商品并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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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0日,姚先生在三門某超市選購了兩瓶進口葡萄酒和兩盒茶葉,一共消費1564元,準備送人。可姚先生拿回家后發現葡萄酒外包裝上全是英文,沒有中文標簽,茶葉禮盒包裝也沒有標簽,僅標注了“金駿眉”字樣,并未標注廠家、生產日期等標識。為此,姚先生向三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以該產品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規定為由要求該超市退款并給予10倍的賠償,但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共識,姚先生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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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姚先生能否順利索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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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食品安全法》以及《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有關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等共計八類強制性標注事項;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口。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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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超市銷售的商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中對于食品包裝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對姚先生進行賠償。后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了庭外和解協議,以超市賠償姚先生4500元,姚先生退回商品并撤回起訴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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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老百姓的生活質量逐步提高,食品安全問題也成一大重點難題擺在我們面前。2015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對于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打擊力度頗大,法院受理的消費者要求“以一賠十”的案件數量也激增。在消費者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的同時,法官也提醒諸位消費者,并不是所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都適用“以一賠十”的標準,對于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是不適用“以一賠十”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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