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成都 消費者楊先生收到成都高新法院的立案通知書,他起訴*草“天價退賠”一案進入審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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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3日,在成都樂天百貨,楊先生購買了由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春天公司生產的“*草-5X 冬蟲夏草**含片”與“*草-5X冬蟲夏草金典含片”各一盒,為此支付價款4萬元,銷售商樂天百貨開具了銷售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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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稱,他購買后發現,這些產品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無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無藥品生產許可證,其既不屬于食品,也不屬于保健品,更不屬于藥品。而且經查,此系列產品因砷超標被國家食藥監總局叫停生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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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7月6日,楊先生將銷售涉案產品的樂天百貨(成都有限公司起訴到成都高新法院,請求退貨款并懲罰性賠償10倍,共計44萬元。同日,高新法院以醫藥產品責任糾紛立案受理。據悉,此案或將是*草因“超標門”被國家食藥監總局叫停生產和銷售后,成都首起起訴銷售商退賠10倍貨款的消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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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總局:去年7月叫停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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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楊先生介紹,他購買的*草產品標示生產日期分別為2015年12月27日和2015年12月12日,生產許可證號:青20100041。而根據2015年7月11日,國家食藥總局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出《關于停止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冬蟲夏草純粉片作為試點產品的函》可知,涉案產品生產之前,國家食藥監總局已發文要求其禁止生產。楊先生據此認為,樂天百貨(成都公司銷售的“*草-5X”產品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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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定自己所購產品是否屬于被國家食藥監總局叫停的產品,楊先生向國家食藥監總局申請了信息公開。6月14日,國家食藥總局給予楊先生書面回復,同時一并公開了2016年國家食藥總局給予青海春天公司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及所涉及的6份附件。成都商報記者從中獲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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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草系列產品以“食品”身份獲批上市,當時批文號為“青衛食證字(2008第630000-400025號”。然而,2009年衛生部《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和2010年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關于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冬蟲夏草目前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于是“*草”被撤銷食品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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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國家食藥監總局批準青海春天公司作為冬蟲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試點企業,進行試點生產。但由于其產品不符合保健食品國家標志,*終未被批準,2016年2月,國家食藥監總局正式停止了這項試點,其批文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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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公司在試點保健品期間,經青海省政府申請,2014年6月,國家食藥監總局同意將*草產品作為綜合開發利用優勢資源的試點產品,明確由青海省食藥監局監督,并要求嚴格參照相關規范進行生產。同樣因為未能按照要求開展相關工作,國家食藥監總局于2015年7月叫停*草產品試點工作。
青海春天公告:按規定生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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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青海春天的“超標門”,今年已經在資本市場引發軒然大波。今年2月5日,青海春天公司發布公告答復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質詢函,稱自2014年7月18日起,即嚴格按照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的《關于冬蟲夏草純粉片相關事宜的通知》(青食藥監辦[2014]53號試點產品的相關規定生產、銷售冬蟲夏草純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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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青海春天公司提及的“依據青食藥監辦[2014]53號批文”,6月30日,青海省食藥監局在對楊先生的答復中稱,此文件已于今年3月30日停止執行,對其內容不宜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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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天百貨:進場進行了手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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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銷售商,也是成都這起消費案例的被告,12日,樂天百貨(成都公司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草系列產品在進場時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商城管理規定,進行了批文和手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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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涉訴事件后,*草銷售專柜已經從樂天百貨撤場,目前商城內未再繼續銷售*草系列產品。”樂天百貨成都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稱,樂天百貨作為一家百貨銷售企業,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涉嫌違法或違規的產品進行處理。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