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店倉庫被查出假茅臺 告茅臺經銷商供假酒
制售假茅臺酒的到底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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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店庫房被查出43瓶假茅臺,受到工商部門的處罰。酒店稱系經銷商摻假,但經銷商卻堅稱不可能,并對酒店方提出了一系列質疑。茅臺酒廠的打假員出庭證實,這些酒都是經過二次灌裝的假酒。造假的到底是誰?是茅臺酒經銷商還是酒店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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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倉庫查出假茅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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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飲公司在京經營著一家酒店。2012年3月20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協同其他單位人員進行聯合執法,在該酒店的庫房內查出43瓶假茅臺酒,其中包括42瓶“貴州茅臺”53度酒和1瓶售價昂貴的50年陳釀,非法經營額近18萬元。此外,還發現了其他品牌假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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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工商機關一同到場的還有茅臺公司的一名打假員。打假員現場出具了《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表》,詳細記載了被查處的43瓶假茅臺的生產日期和瓶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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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工商機關查處售假行為的通常做法,判斷酒的真偽一般只看包裝,只要包裝是假的,即認定為假酒。工商部門通常會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對商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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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2日,朝陽工商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酒店銷售侵犯茅臺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酒對其處以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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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執法時,酒店所屬餐飲公司稱,43瓶假茅臺均從一家老牌茅臺酒經銷商處購得,并在受到處罰后以原告身份將該茅臺酒經銷商告上法院。餐飲公司起訴要求茅臺酒經銷商賠償其遭受行政處罰的5萬元損失,并另外索賠2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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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牌經銷商售假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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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朋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委托代理此案,該所的劉鵬律師通過查閱案件材料、與被告負責人溝通,查明了以下情況:被告作為茅臺酒北京地區知名的經銷代理商,從未有過銷售假酒的不良記錄。被告自2001年以來已銷售400噸、80萬瓶茅臺酒,每一瓶都會附隨一張質保卡,卡上會登記該瓶茅臺酒的生產日期、批號和瓶號。查處的43瓶茅臺酒中,登記信息能對上的保證卡卻只有20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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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公司自2005年起從被告處采購茅臺酒,距工商查處前*近的兩次采購為2010年7月15日“貴州茅臺”53度酒120瓶、2011年1月15日“貴州茅臺”53度酒60瓶,這兩次采購原告方也提供了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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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瓶50年陳釀,原告在接受工商人員詢問時自稱于2005年8月31日從被告處購得,但瓶身上噴涂的生產日期卻顯示為2005年10月,顯然不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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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被告的茅臺代理商非常肯定,這43瓶假茅臺肯定不是他們銷售給原告的,關鍵是如何令法庭相信并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斷?
茅臺酒廠打假員出庭證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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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次開庭時,被告申請了茅臺公司駐京打假員袁先生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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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證明,工商機關現場查處時發現有三箱假茅臺是用假膠帶按照出廠的方式封裝起來的。他仔細檢查了每一瓶酒的瓶蓋、防偽膠帽以及瓶身,可以確定的是,所有的酒都是經過二次封裝的假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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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鵬律師向法庭解釋,茅臺酒廠出廠的酒都是整箱封裝的,被告因為要逐瓶放入質量保證卡,并根據每一瓶酒的瓶口噴碼手動填寫質保卡上的生產日期以及批號、瓶號,所以會在銷售前拆箱,放入質保卡后再以散裝的方式交給原告驗貨。但是根據茅臺酒廠打假員的證實,被發現的假酒有三箱是按照出廠方式整箱封裝的,這顯然不可能是被告所為。
為何購買日期竟早于生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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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原告以消費者的姿態出現并提出,被告向其銷售假酒,原告作為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應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其進行賠償。原告表示,相對于被告而言,原告對于酒品檢驗并不專業,只應承擔非專業性的驗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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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劉鵬指出,原告作為酒品的采購商以及向消費者提供現場飲用酒品的酒店經營者,其身份絕不應當等同于普通消費者。根據《產品質量法》和《 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原告應該嚴格履行進貨的檢驗義務。從原告方*近一次進貨到其被查出假酒已有10個月之久,原告從未提出過質量異議,因此僅憑被告方開具的采購發票并不足以證實這些假酒是被告交付給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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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記錄,原告僅從被告處采購茅臺酒已經有近六年的時間,采購額達到70余萬元,檢驗真偽是一項常態業務,原告當然具有豐富的假酒識別經驗。“酒盒內配件不全、質保卡不全或者對應不上,這些都是非常明顯的瑕疵,甚至那瓶50年茅臺都出現了購買日期早于生產日期的荒謬情形,原告怎么會發現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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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選擇了主動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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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關鍵在于雙方證據證明力的對比。相比較原告造假和被告造假這兩種可能,誰造假發生的可能性更大?劉鵬指出,從造假的風險來看,被告由于面對的是零售商而不是普通消費者,造假被發現的可能性更高,風險更大。而且從包裝完整度看,分明是每瓶酒都要放入質量保證卡,而包裝箱卻是完整未拆封的,紕漏如此明顯,如果真是被告售假,那造假手段也太低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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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經過兩次開庭,走完了全部庭審程序。就在劉鵬對案件勝算成竹在胸的時候,卻意外得知原告已申請撤訴,該案就此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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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鵬表示,根據茅臺酒廠打假員的介紹,實際上這些假酒除了里面的酒液和瓶口的防偽膠帽,其他部件都有可能是從市面上回收的真品,灌裝假酒后進行了二次封裝,并根據經銷商質量保證卡上記載的生產日期、批號和瓶號在二次封裝后的瓶蓋上進行了重新噴碼,普通消費者很難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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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劉鵬也提醒消費者,為了不成為假貨的受害者,在飲用此類**瓶裝酒后*好將酒瓶損毀,不給造假者回收制假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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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