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臨沂市河東區的王女士在一家孕嬰店消費,商家贈送了4袋試喝 奶粉,剛喝了2包, 嬰兒就出現腹瀉、嘔吐、發燒等不良反應,病情一直持續了五六天。 消費者要求商家賠償6000元,而商家則認為奶粉系商家贈送,不屬于盈利行為,因此商家只賠償 醫藥費。對此,雙方各執一詞,難以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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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過期奶粉致嬰兒腹瀉嘔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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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消費者李女士來到河東區一家孕嬰店,花了6元錢購買了1把面條,并與該店工作人員談及她的孩子7個多月了,想換一款新的奶粉。當時,工作人員向李女士介紹了2款嬰兒奶粉,并贈送了4包試喝奶粉,其中3包是一種品牌的奶粉,1包是另一種品牌的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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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說,當天晚上,她將商家贈送的奶粉打開后沖給孩子喝,晚上7:30喝了一次,晚上10:30給孩子喝了一次,第二天早上5:00又給孩子喝了一次。孩子剛喝完第3次后不久,就開始嘔吐,并出現腹瀉的癥狀。當即她意識到可能是商家贈送的試喝奶粉有問題,于是,她趕忙將扔到垃圾桶內的奶粉袋找出來一看,原來商家贈送的試喝奶粉已經過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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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仔細查看,商家贈送的4包奶粉中有3包過期,另1包仍在保質期內。而孩子喝下的那2包,恰恰就是過期的奶粉。”李女士說,商家所贈送試喝的奶粉袋上顯示,生產日期是2012年,2014年到期,現在已經是2016年了,整整過期2年多了!孩子喝了3次過期的奶粉,嘔吐、腹瀉嚴重,趕緊到社區醫院進行治療,到了第5天,孩子又出現了發燒癥狀。醫生說,一般孩子吃了不衛生的食品,出現嘔吐、腹瀉等不良反應,都要持續幾天,孩子出現發燒癥狀,說明孩子腸胃有了炎癥,恢復期要更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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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賠償數額始終沒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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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說,在孩子喝了商家贈送的2包試喝奶粉后,出現腹瀉、嘔吐的癥狀,且病情相當讓人焦慮,第二天她就到該孕嬰店反映了情況。當時,店長和那位贈送試喝奶粉的店員態度都很好,她們都表示贈送給顧客過期的試喝奶粉是她們的過錯,顧客要抓緊給孩子看病,店里可以報銷孩子治病花費的醫療費,并提出免費贈給孩子幾袋尿不濕。但是,王女士只想著孩子生病的問題,沒有接受商家提供的尿不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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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天,孩子治療腹瀉、嘔吐的醫藥費也就幾百元,但是孩子才7個月大,喝了商家過期2年多的奶粉,健康是不是會受到損害?會不會因此而留下什么后遺癥?”李女士說。對此,她感到非常對不起孩子,心里也非常自責。但是,商家將已過期2年的奶粉作為嬰兒的試喝品,是非常危險的,也是非常不負責任的。商家對此必須負全部的責任,她向商家提出賠償6000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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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認為,嬰兒試喝奶粉全部是免費的,商家沒有贏利行為,因此,商家只擔負孩子的醫藥費,至于李女士提出的賠償6000元,商家認為缺乏法律依據。該店因工作失誤,將過期的嬰兒奶粉作為試用品,無償贈送給顧客,結果導致孩子食用后發生不良反應,對此廠家也非常重視,敦促商家盡可能地解決好這件事,商家也同意承擔孩子的醫藥費。
律師說法:賠償數額要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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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徐加瑩律師認為,本案中孕嬰店免費提供給顧客嬰兒試用奶粉,從性質來說,也是一種經營行為,商家贈送產品的目的是通過顧客的試用,來吸引顧客購買,因此,即便是贈送的試用品,商家也必須確保贈送商品無質量問題且是保障安全的產品。但是,案中商家提供給顧客過期的產品,并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商家應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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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徐律師指出,消費者使用了商家提供的不良產品,對其造成損害的,商家要依法給予賠償。本案中,商家承擔醫藥費是必須的,但是李女士要求商家賠償6000元,必須提供出相應的法律依據,比如醫藥費單據、鑒定報告等,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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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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