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2016年7月4日,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原產地證明書分為原產地為臺灣的原產地證明書及原產地為境外的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為境外的原產地證明書分為外貨復出口的原產地證明書及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的原產地證明書。
外貨在臺灣進行加工后復出口,其加工未符合以臺灣為原產地的情形者,得申請臺灣的加工證明書。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其申請書的種類、內容及應記載事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依各項貨品或用途的需要分別定之。
第三條 輸出貨品以臺灣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貨品在臺灣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二、貨品的加工、制造或原材料涉及臺灣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臺灣境內產生*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依據臺灣制產品MIT微笑標章驗證制度取得臺灣制產品MIT微笑標章的產品得以臺灣為原產地,但該制度的臺灣制原產地認定條件仍應符合前項規定。
第四條 前條**項**款所稱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的貨品如下:
一、在臺灣境內挖掘出的礦產品。
二、在臺灣境內收割或采集的植物產品。
三、在臺灣境內出生及養殖的活動物。
四、在臺灣境內活動物取得的產品。
五、在臺灣境內狩獵或漁撈取得的產品。
六、在臺灣注冊登記的船舶自海洋所獲取的漁獵物及其他產品或以其為材料產制的產品。
七、自臺灣領海外具有開采權的海洋土壤或下層土挖掘出的產品。
八、在臺灣境內所收集,且僅適用于原料回收中使用過的物品或制造過程中所產生的剩余物、廢料。
九、在臺灣境內取材自前八款生產的貨品。
第五條 第三條**項第二款所稱實質轉型,除貿易局為配合進口國規定的需要,或視貨品特性,或特定區域另為認定者外,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原材料經加工或制造后所產生的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的臺灣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
二、貨品的加工或制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或特定貨品已符合貿易局公告的重要制程者。
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的計算公式如下:【貨品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
貨品僅從事下列作業者,視為非實質轉型: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的保存作業。
二、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的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卷標等作業。
三、貨品的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后或混合后的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的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四、簡單的切割或簡易的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五、檢測、簡單的干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第六條 外貨復出口的原產地證明書應以下列文件之一所載的原產國為原產地:
一、原產國原產地證明書。
二、原進口報單復印件。
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的原產地證明書應以原產國原產地證明書所載的原產國為原產地。
第七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之二**項或第二項本文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的財團法人、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會、漁會、省級以上的農業合作社或省級以上的農產品產銷協會,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財團法人
屬經濟部監督的經濟事務財團法人。
捐助章程的業務項目含接受政府委托核發產業所需相關證明。
二、工、商業團體
*近二年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評鑒為甲等以上或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認定
*近二年會務運作正常。
前一年內無受貿易局停止六個月以上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之處
分或終止委托的紀錄。
三、農會
縣(市級以上的農會。
*近二年經其主管機關考核為甲等以上或認定*近二年會務運作正常。
(三組織章程的業務項目含接受政府委托或經其主管機關特準辦理事項。
(四前一年內無受貿易局停止六個月以上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之處
分或終止委托的紀錄。
四、漁會、省級以上的農業合作社或省級以上的農產品產銷協會
*近二年經其主管機關考核為甲等以上或認定*近二年會(社務運作正常。
組織章程的業務項目含接受政府委托或經其主管機關特準辦理事項。
(三前一年內無受貿易局停止六個月以上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之處
分或終止委托的紀錄。
第八條 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會、漁會、省級以上的農業合作社或省級以上的農產品產銷協會,符合前條簽發條件,得于貿易局公告的期間內,向貿易局申請核準其簽發本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但書的特定原產地證明書。但簽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貿易局得不予核準:
一、不符合國際條約、協議、國際組織規范或境外政府的要求。
二、簽發單位申請時的前一年內受停止簽發原產地證明書的處分。
三、簽發單位申請時的前一年內未有簽發原產地證明書的紀錄。
四、經廢止核準之日起至重新申請之日止未滿一年。
前項簽發單位經核準后,應檢具使用于原產地證明書的簽發單位章戳送貿易局審查;其章戳變更時,亦同。
經貿易局核準簽發特定原產地證明書的簽發單位,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受停止簽發特定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停止簽發期滿,欲簽發特定原產地證明書者,須依**項規定重新申請。
第九條 簽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貿易局得廢止前條**項的核準:
一、自核準日期滿一年,前一年度簽發特定原產地證明書數量未達六十件。
二、申請終止簽發特定原產地證明書。
三、違反本辦法或特定原產地證明書原產地規則簽發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
前項**款規定,工業團體的工業同業公會簽發特定原產地證明書數量達五十件以上,且檢具相關事證,經貿易局認定符合所屬產業特性的貨品并簽發予所屬會員者,得不予廢止。
第十條 財團法人、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會、漁會、省級以上的農業合作社或省級以上的農產品產銷協會,依本法第二十條之二**項或第二項本文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應事先檢具下列文件送貿易局,由貿易局審定后委托或備查:
一、?? 依法核準設立及符合第七條條件的證明文件。
二、?? 使用于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上的簽發單位章戳、簽發人員的簽名樣章及簽發單位聘雇該簽發人員的薪資或投保勞工保險等證明文件。
三、符合貿易局規定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的軟硬件設備清單。
四、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聯機操作系統使用申請書。
使用于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的簽發單位章戳及簽發人員的簽名樣章變更時,應先送貿易局辦理變更。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指出口報單的出口人。但經貿易局項目核準者,不在此限。
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的原產地證明書申請人,指境內賣方。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及簽發單位,除經貿易局同意者外,應以電子數據傳輸方式,透過貿易局建置的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聯機操作系統(以下簡稱操作系統,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業務。但貿易局計算機系統故障時,得先以書面方式辦理;其作業方式,由貿易局另行公告之。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以下列方式為前條電子數據傳輸:
一、連結貿易局網站,登錄并傳輸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數據。
二、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數據。
第十四條 申請人透過操作系統申辦證明書前,除使用經濟部簽發的工商憑證者外,其他應先連結貿易局網站,向貿易局申請用戶標識符及密碼。
前項申請人不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書送達簽發單位后,申請人不得修正內容。
以電子數據傳輸的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案件,經簽發單位計算機記錄審查后,視為已送達。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案件經簽發單位核準后,申請人得申請打印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或申請將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電子數據提供通關網絡業者為跨國境傳輸使用。
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份數,限正本三份及副本六份以內;申請人因業務需要得敘明增加份數理由,由簽發單位簽發,但以正本五份及副本十份為限。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須有簽發單位章戳及簽發人員簽章后始生效力。
第十六條 申請原產地為臺灣的原產地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條**項規定外,應于貨品經海關放行后申請;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數據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操作系統登錄及查詢的數據,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出口證明文件;屬第四條第六款或第七款的產品,于臺灣境外出售者,得免附出口報單復印件,但應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三、依其他相關規定應檢附的文件。
第十七條 申請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條**項規定外,應于貨品經海關放行后辦理,并檢具下列資料申辦。但得透過操作系統登錄及查詢的數據,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原產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
三、出口報單。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的文件。
無法檢附前項第二款的文件者,得以已于貨品說明欄或備注欄注明生產國別的出口報單證明用聯或可以操作系統查詢貨品名稱欄已載明原產國別的出口報單代替之。
第十八條 申請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的原產地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資料申辦:
一、申請書。
二、原產國或第三國的原產地證明書復印件。
三、第三國的提單復印件或載有進出口地的運送單據復印件。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的文件。
第十九條 外貨于臺灣港口轉口至他國,申請人申請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應于貨品經海關放行后始準辦理,并檢具下列資料申辦。但得透過操作系統登錄及查詢的數據,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海關的轉運準單。
三、原輸出國產地證明書。
四、其他經貿易局項目許可的相關證明資料。
第二十條 申請加工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條**項規定外,應于貨品經海關放行后辦理;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數據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操作系統登錄及查詢的數據,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原產國的原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
三、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出口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于貨品經海關放行前,得申請原產地為臺灣的原產地證明書、原產地為境外的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一、依進口國政府要求,須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輸入許可。
二、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須隨同貨品一并空運,或貨品已向海關申報進倉,但出口報單尚未放行,或運輸期間在三日以內。
三、依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向海關申請核準為優質企業。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數據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操作系統登錄及查詢的數據,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出進口廠商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符合前項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
四、商業發票或交易契約文件。
五、屬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另須檢附原產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復印件。
六、其他依規定應檢附的文件。
申請人應于前項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簽發后三十日內或貿易局公告的期限內,透過操作系統登入海關放行的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或檢具相關出口證明文件,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補結案;前揭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簽發單位不得受理其前條的申請:
一、受貿易局撤銷、廢止或注銷出進口廠商登記或受停止出口處分的申請人。
二、未依前條規定于三十日內或貿易局公告的期限內辦理補結案。
三、貨品業經海關通關放行。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于貨品出口放行后九十日內,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但得透過操作系統查詢的數據,不在此限。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的出口人名稱欄如填載為申請人或出口報單的買方以外的第三人,除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另檢具申請人與該第三人的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或另檢附經貿易局項目許可文件辦理。
**項的申請超過九十日,應檢具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證明用聯向貿易局申請項目許可。
同一出口報單分批申請產證,應于**次取得產證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但經貿易局項目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注銷或注(繳銷換發者,申請人應檢具原核發的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全份,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無法檢附正本者,應檢附貿易局項目許可文件辦理。
前項注(繳銷換發,限換發同證號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但換發不同的證明書類別不在此限。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遺失補發者,申請人應檢具說明數據,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補發后再申請遺失補發者,應另檢附貿易局項目許可文件辦理。
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注銷、注(繳銷換發或遺失補發,應自簽發單位簽發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第二十五條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不得涂改;其經涂改者,無效。
第二十六條 簽發單位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數據,應負保密責任。
申請人提供的書面數據,簽發單位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三年,以供貿易局查核,期滿予以銷毀。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電子數據,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五年,期滿予以銷毀。
第二十七條 貿易局得隨時派員查核簽發單位的簽發作業。
簽發單位對于申請人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時,發現有虛偽不實情事或原產地認定的質疑,應報請貿易局處理。
第二十八條 貿易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原產地證明書的貨品來源證明文件數據或加工證明書的加工證明文件數據,以供查核其原產地或加工事實。
前項文件數據,申請人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五年。
第二十九條 簽發單位簽發、繳(注銷換發及遺失補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其收費數額,每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份數超過正本三份、副本六份,每增加一份酌收新臺幣五十元工本費。
第三十條 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的事項,于國際條約、協議、協議或其授權商定文件有規定者,不適用之;如國際條約、協議、協議或其授權商定文件未規定者,仍應依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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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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