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西藏某
2015年5月29日,拉薩某鋼材經營部與西藏某食品公司簽訂了一份《鋼材購銷合同》,約定西藏某食品公司從拉薩某鋼材經營部處購買各型鋼材等內容,在合同簽訂后,拉薩某鋼材經營部依約履行了義務,但西藏某食品公司卻未依據約定的時間付清貨款。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西藏某食品公司支付拖欠拉薩某鋼材經營部的款項397080.9元。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4日,西藏某食品公司與某建筑西藏分公司簽訂合同,由某建筑西藏分公司承包青稞醋保健食品、豆制品生產基地修建工程。2015年5月29日,陳某以西藏某食品公司的名義與拉薩某鋼材經營部簽訂了一份《鋼材購銷合同》,約定**批貨在2015年6月1日前送達由某建筑西藏分公司承包青稞醋保健食品、豆制品生產基地修建工地,后續(xù)貨以不影響工地工程進度為準,否則將視為違約。
同時合同規(guī)定,拉薩某鋼材經營部負責送貨到工地,合同涉及全部貨款,購貨方*遲必須在2015年7月10日前付清全部貨款,如果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鋼材款,每延遲一日,應賠償供貨方延期付款總額的3‰的違約金,如果因購貨方的原因導致供貨方提起訴訟解決糾紛的,購貨方除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外還應承擔供貨方因提起訴訟而產生的全部費用。
2015年5月31日和6月30日,拉薩某鋼材經營分別將部分貨物運輸到該工地上,而西藏某食品公司未向拉薩某鋼材經營部支付貨款。
法院判決
拉薩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是因鋼材購銷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的爭議,鋼材購銷合同的合同雙方確定是本案的審理焦點之一。
從合同上看,該鋼材雖然由被告陳某實際經手,但被告陳某是以被告西藏某食品公司的名義簽訂的合同,合同首尾部也加蓋了被告西藏某食品公司的公章,法院確認該鋼材購銷合同的購貨方為被告西藏某食品公司。
雖然被告西藏某食品公司將工程承包給了案外第三方,但并不影響被告西藏某食品公司對外的買賣行為。被告辯解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但并無相關證據加以證實,原告在庭審中也否認針對本案涉及的合同進行了報案的事實,故法院對被告的該辯解不予采信。
被告西藏某食品公司、陳某未在合同約定的2015年7月10日之前履行付款義務,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299293元的訴訟請求僅支持298283.38元。被告違約,應按合同約定的每日3‰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原告在庭審中自愿放棄了一部分,主張按照拖欠金額的30%進行計算。該主張未超過合同約定的金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依法予以采納。經核算,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89485.014元,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89787.9元的訴訟請求僅支持89485.014元。
被告陳某不是該合同關系的相對一方,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98283.38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89485.014元。
庭審現場
2015年9月29日,拉薩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拉薩某鋼材經營部與被告西藏某食品公司、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被告西藏某食品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未簽訂鋼材購銷合同,不存在鋼材的買賣合同關系;涉案的工程已全部承包給了第三方,第三方已將基礎部分完工;被告西藏某食品公司的公章自2015年4月開始已被第三方的委托代理人拿走;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陳某辯稱,應由被告西藏某食品公司承擔付款責任。被告以上的辯詞并未向法院提交證據加以證實。
?
1、檢測行業(yè)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①本網注名來源于“互聯網”的所有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或者來源機構所有,如果有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在作品發(fā)表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本網聯系,聯系郵箱service@baijiantest.com,否則視為默認百檢網有權進行轉載。
②本網注名來源于“百檢網”的所有作品,版權歸百檢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想要轉載本網作品,請聯系:service@baijiantest.com。已獲本網授權的作品,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百檢網"。違者本網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③本網所載作品僅代表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百檢立場,用戶需作出獨立判斷,如有異議或投訴,請聯系service@baijiante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