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林烤鴨店吃出蟑螂判賠
食客在籠屜內發現 隨后出現腹瀉等癥狀 法院認為店家服務有瑕疵 判決退還餐費并賠償損失
▲馬先生的診斷證明寫著“腹瀉待查,急性胃腸炎?”薛女士被確診為急性胃腸炎。醫生建議兩人全休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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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報訊(記者 毛占宇 實習生 陳珍馬先生和薛女士在 北京市勝利玉林烤鴨店第八分店用餐,吃了一半時烤鴨盤中驚現蟑螂。飯后,兩人均出現腹痛、腹瀉的癥狀,因此起訴店家要求賠償餐費、 醫藥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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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期間,勝利玉林烤鴨店第八分店表示:該店是旗艦店經常接受檢查,因此蟑螂不是烤鴨店的,而且“即使原告吃了不潔的食物也不可能在一個小時之內就產生腹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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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勝利玉林烤鴨店的服務確有瑕疵,判決其退還餐費,并賠償給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690.28元。《法制晚報》(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從朝陽法院了解到,一審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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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述 ? 烤鴨中吃出蟑螂交涉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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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5日下午1點多,馬先生、薛女士一行6人前往位于朝陽區南新園中路的勝利玉林烤鴨店第八分店用餐。按照兩人的說法,在用餐過程中,烤鴨盤中出現一只蟑螂。他們隨即叫來了餐廳領班,但與領班協商無果。之后,他們要求見更**別的領導來解決這件事,領班給店長打電話,給的答復就是讓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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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回憶說,當時大概等了一個小時,由于沒人接待,他們打了110。民警到場詢問了情況后,也沒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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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先生和薛女士在訴狀中稱,在等待過程中,一行人中有人開始肚子痛,大家要求烤鴨店指派一名工作人員陪同前往就近的醫院就醫,但烤鴨店店長以服務員都在忙、沒空為由不同意陪同,只表示如果身體不舒服,可以去任意一家醫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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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下午1點多,一直僵持到下午4點多。見事情解決不了,馬先生一行人交了餐費348元后,開了發票,離開該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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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消協舉報無果起訴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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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家后,馬先生和薛女士都開始肚子疼、腹瀉,之后到北京市石景山醫院急診科就診。石景山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顯示,馬先生為“腹瀉待查、急性胃腸炎?”,薛女士為“急性胃腸炎”,兩人均被建議休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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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馬先生和薛女士撥打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電話進行投訴,但該部門經過一周的調查,仍未解決問題,建議撥打消費者舉報投訴熱線投訴。但兩人稱,這個電話總是忙線,打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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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8日,兩人到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現場投訴。消協工作人員告知,消協沒有處罰權,建議找店家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當天下午他們到勝利玉林烤鴨店第八分店要說法,但店家不但不同意賠償,還懷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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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馬先生、薛女士將勝利玉林烤鴨店第八分店起訴到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要求賠償馬先生餐費348元、醫藥費60.94元、誤工費1782.89元、交通費559.3元,共計2751.13元;賠償薛女士醫藥費29.34元、誤工費1782.89元,共計181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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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在訴狀中稱,事情發生后,兩人請病假、到各部門投訴、前往商家協商以及到法院起訴,頻繁請假并自付交通費用,給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響和經濟損失,因此要求商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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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解 ? 吃臟東西不會一小時內腹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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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勝利玉林烤鴨店明確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稱原告所說的事實不存在,請求法院駁回。對于馬先生拿出的證據,勝利玉林烤鴨店認為診斷證明上寫的“腹瀉待查,急性胃腸炎?”不能證明馬先生已經得了急性胃腸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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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店認為,“根據常識,如果是急性腸胃炎應該先檢查大便或嘔吐物,而不應該先驗血。”該店還認為,從時間來判斷,有人在等待處理時肚子痛,很可能是在烤鴨店吃飯前就已經吃了不干凈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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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店質疑,根據馬先生醫療手冊中的記載,他是2015年7月25日晚上7點到石景山醫院就診,而薛女士的診斷證明和處方箋上顯示的時間為這天的晚上7點15分,醫院不可能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出具診斷結果。該店還質疑,“即使原告吃了不潔的食物也不可能在一個小時之內就產生腹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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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吃到一半才出現蟑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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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勝利玉林烤鴨店表示,事發當天原告確實到烤鴨店用餐,也確實有蟑螂,但蟑螂不是烤鴨店的,這家店是旗艦店,經常接受各種檢查,所以不會有蟑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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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烤鴨店的說法,當時馬先生一行6人每人都管店里要500元,而烤鴨店只同意給馬先生和薛女士免單,雙方僵持不下,報警后警察進行調解,仍無果。烤鴨店還認為,據原告陳述說,蟑螂是食物吃了一半以后才發現的,但如果是活蟑螂,不可能等原告吃了一半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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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原告一方表示,蟑螂是在烤鴨餅和籠屜之間出現的,當時飯店的領班只同意換一份食物,但當時食物已經被吃了一半,所以大家沒同意。原告一方還表示,其并沒有向烤鴨店提出每人給500元,驗血檢查是醫生建議的,診斷證明中寫有問號,是因為當時血液檢查結果還沒出來,所以待查結果是問號。法庭上, 法官詢問原告從烤鴨店離開后是否還吃過其他食物,兩人均表示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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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看到蟑螂高興有違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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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原告提交的錄音錄像證據,勝利玉林烤鴨店進行了質證。該店認為,錄音可以證實,飯店工作人員并沒有說過同意為其報銷醫藥費的話,只是說可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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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店還指出了消費者的一個“毛病”:原告(馬先生在錄音中說自己沒有工作單位,但在開庭審理時又說自己有單位,要誤工費,可見他不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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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錄像,該店的質證意見是:蟑螂是活的,按照一般人的常識,假如就餐時真的有活的蟲體,**動作就是將其趕走或者弄死,而在原告提供的錄像中,就餐人員見到蟑螂那種欣喜若狂的樣子躍然于畫面,有違常理、有違常態,可以證實蟑螂不應是在烤鴨餅中出現的。
法院判決 ? 店家服務有瑕疵應退還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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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期間,原被告雙方均表示可以接受調解,但*終原被告雙方還是沒達成一致意見,調解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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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認為,原告到烤鴨店處就餐,烤鴨店作為餐飲企業,應當為原告提供清潔、衛生的食品和就餐環境。原告在就餐過程中發現食品內有蟑螂,烤鴨店的服務確實存在瑕疵,就馬先生要求退還餐費的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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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后,原告稱腹瀉、腹痛,并于當日就醫診斷為急性腸胃炎,從現有證據和庭審陳述來看,兩原告確實在烤鴨店用餐,也確實前往醫院就診并支付了相應費用,從時間上與就餐事實存在較大關聯性,而且據原告提交的錄音證據,也可證明雙方事后就賠償事宜進行了協商,因此,法院同意關于醫療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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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馬先生的誤工費請求,法院認為其未提供相應收入證明以及誤工證明,因此不予支持;對于薛女士的誤工費,法院酌定為500元。關于馬先生主張的交通費,法院結合就診時間、次數以及行程距離,酌定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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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二條規定,2016年1月19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判決勝利玉林烤鴨店第八分店退還馬先生餐費348元,賠償馬先生醫療費60.94元,交通費100元;賠償薛女士醫療費29.34元,誤工費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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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報》記者從朝陽法院了解到,一審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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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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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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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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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記者 毛占宇 實習生 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