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修訂的《刑法》將生產、銷售毒害 食品入刑,且只要發現毒害 非食品原料,不論多少即構成犯罪行為。近日,經香洲區法院審理,珠海首宗因銷售“ 硼砂粽”而被提起公訴的產銷毒害食品案宣判,珠海市嘉樂食店經營者佘某獲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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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起 百條“毒粽子”賣給澳門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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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據了解,被告人佘某,女性,小學文化,因該案于2015年7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監視居住。香洲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佘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香洲區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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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余某在珠海市嘉樂食店生產了100條添加有硼酸的枧水粽,后銷售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好世界酒樓。2015年6月2日,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檢驗,發現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要求不得檢出硼酸和硼酸鹽的粽子產品,在涉案枧水粽中實際檢驗結果為430mg/kg。為不合格危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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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判 產銷毒害食品判處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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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審理中有關部門出示了流通環節商家相關單據、經營者餐飲服務許可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及食物檢驗報告、好世界酒樓下架說明等大量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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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認為,佘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佘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指控罪名成立。對以上事實,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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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香洲區法院一審判決佘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 ? 新聞鏈接
? ? 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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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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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二條,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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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者蘇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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