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5月20日,鬧得沸沸揚揚的“
事件回放:消費者起訴“瀘州老窖二曲”經銷商及廠方,一審被駁回
2015年9月21日,遼寧省盤山縣消費者吳某以“瀘州老窖二曲酒標簽標識存在誤導、欺詐”或“食品安全問題”為由,向盤錦市興隆臺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超賣場公司或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給予10倍賠償。
經過近半年的審理,盤錦市興隆臺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瀘州老窖二曲酒”不是虛假名稱,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配料標注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對其造成實際損害,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
終審判決:“瀘州老窖二曲酒”符合
一審宣判后,原告吳某不服,向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吳某上訴后,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此期間,作為監(jiān)管單位的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和四川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就瀘州老窖二曲事件做出書面回復,認定瀘州老窖二曲酒產品并無食品安全問題,也不構成誤導、欺詐消費者行為。
2016年5月17日,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依法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四川省食藥監(jiān)局對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瀘州老窖二曲酒”下發(fā)了《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同時,瀘州市食藥監(jiān)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對“瀘州老窖二曲酒”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所檢項目符合發(fā)證條件,故可認定“瀘州老窖二曲酒”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吳某雖稱“瀘州老窖二曲酒”不符合二曲酒名稱和配料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證據不足。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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