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身邊事兒:購買大米發現過期
? ? 調解不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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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25日訊 ?去年7月2日和7月3日,何先生到泉州泉港某超市購買“仙桃”大米、“八里香”大米共17包8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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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到這些大米后,何先生發現大米的 生產日期為去年3月3日,而 包裝袋上顯示 保質期為3個月,顯然大米都已超過保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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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3日,何先生便向泉港區食品藥品監督局投訴,該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未能達成調解協議。何先生認為超市公開銷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的 過期食品,應該退1賠10,遂于8月3日向泉港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超市退1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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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市工作人員稱何先生購買的大米確實已經超過保質期,那是因為銷售人員工作疏忽,沒有及時清理過期商品,并非“明知”產品瑕疵而故意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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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先生明知大米是過期產品而多次購買,顯然不是用于生活消費,有惡意索賠之嫌,也未對何先生造成損害,所以不應適用10倍賠償罰則。”超市請求法院判令駁回何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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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決:辯解理由不成立
? ? 支付十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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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審理,該院認為,超市與何先生之間確實形成了買賣關系。超市作為食品銷售企業,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清理下架。何先生所購大米確已超過保質期,但超市仍向何先生銷售該大米,應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超市認為何先生存在惡意索賠之嫌,但未能證據證明,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我國《 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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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終,法院判決超市退還何先生購買大米的貨款887元并支付10倍賠償金8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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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歐建平 莊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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