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發布了該院審理的數起 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件,提示廣大消費者謹防消費風險,依法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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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1: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 ? 微信稱牛肉摻假 被判向商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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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羅某友是個體工商戶隆某火鍋城的經營者。2014年5月29日晚,謝某棲與朋友到隆某火鍋城就餐。就餐過程中,謝某棲懷疑火鍋城所提供的牛肉中摻有豬肉并向火鍋城的員工反映,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雙方向市公安局樟木頭分局樟木頭派出所報案后,樟木頭派出所派警員到場,并現場對爭議的肉品進行燙煮測試,以肉眼方式觀察,但*終沒有對牛肉是否摻雜豬肉作出認定。因雙方依然各持己見,到場警員遂讓雙方將牛肉封存等待進一步鑒定。當晚,謝某棲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內容主要是稱火鍋城在牛肉里摻豬肉,經警察到場認定是豬肉,號召不去該火鍋城用餐,求轉發,并附有該火鍋城餐巾紙外 包裝、肉品的照片。謝某棲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后,該信息被多人在網上轉發。后雙方均沒有對爭議的肉品委托相關部門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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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羅某友于2014年7月2日訴至市第三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謝某棲立即停止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刪除被告謝某棲在微信、微博等網絡媒體上散布的虛假言論及圖片;謝某棲在《東莞日報》、微信、微博等媒介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謝某棲賠償羅某友經濟損失10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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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謝某棲侵害了羅某友所經營的火鍋城的名譽權,遂判決:謝某棲立即停止侵犯羅某友所經營的火鍋城名譽權的行為,刪除相關的微信朋友圈信息,并在《東莞日報》、微信朋友圈上向羅某友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駁回羅某友的其他訴訟請求。后被告謝某棲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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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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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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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費者應當合理維權,不要超過邊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增強,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博弈也在產生變化。維權意識漸長是好事,但應當把握合法、合理的尺度,通過正當渠道、以理性方式維權,否則突破了維權的邊界,維權變成了侵權,那么自己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隨著自媒體時代的來臨,微信朋友圈成為了自我傳播的重要媒介,雖然在微信朋友圈發表言論是行使言論自由權的體現,但這種自由并非沒有任何限制,基本的底線就是不能觸犯法律以及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不能有悖于公序良俗。如果微信用戶在朋友圈發表的言論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等權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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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2:知假買假法院不支持
? ? 消費者稱購買“三無”燕窩 以營利為目的不能十倍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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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2015年7月20日,原告譚某浩在被告東莞市嘉榮超市有限公司石碣嘉榮購物商場購買了包裝燕窩( 海南一盒1393元,包裝燕窩(馬來西亞 進口一盒,2683元,共4076元,并開具發票。該兩盒燕窩系第三人在被告處租賃場地進行銷售,并由被告代收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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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主張包裝燕窩(海南存在以下問題:經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網站上查詢后,所謂的生產證號只是藥品企業的編號,而非生產證號;沒有食品QS認證;沒有保健食品標志。原告主張包裝燕窩(馬來西亞進口屬于“三無”產品,沒有生產地址、進口標簽、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等信息,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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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為證明案涉兩盒燕窩不存在質量問題,提交廣東樂陶陶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出具的《檢驗報告書》,證明包裝燕窩(海南經過質量檢測符合適用標準。對于包裝燕窩(馬來西亞進口,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材料,證明第三人銷售給原告的燕窩是通過合法渠道進口的。另外除了本案,原告在市**人民法院還起訴了9個案件,均以自用為由購買,購買的商品主要是燕窩、茶葉或花膠,起訴理由基本相同;另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至8月16日期間,幾乎每天都去東莞市嘉榮超市有限公司萬江華南摩爾店購買花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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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判決被告東莞市嘉榮超市有限公司、東莞市嘉榮超市有限公司石碣嘉榮購物商場返還原告譚某浩貨款2683元,駁回原告譚某浩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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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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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屬于近年出現較多的知假買假的情況,如何判斷是否屬于知假買假的情況,知假買假是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以營利為目的專門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獲得“十倍價款賠償”的行為是否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價值和立法精神等問題,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處理方法,有待進一步探討。知假買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過為消費者維權來凈化市場,但以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已經脫離了其原本的意義,應當區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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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原告的起訴情況,原告購買的商品主要是燕窩、茶葉或花膠,起訴理由基本相同;另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至8月16日期間,幾乎每天都去東莞市嘉榮超市有限公司萬江華南摩爾店購買花膠,一而再在相同商店購買同類商品,原告的消費習慣不符合一般消費者自用的情形,法院傾向于認為原告的消費行為以營利為目的的可能性較大,法院認為,以營利為目的專門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獲得“十倍價款賠償”的行為與我國《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價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十倍賠償40790元,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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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3:進口食品標識、成分等不清晰
? ? 消費者起訴賣家獲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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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2015年8月15日,原告成某滿在萬和廣場購買價值1497.6元的葡萄干、藍莓、藍莓干、干紅葡萄酒、草莓味牛奶、櫻桃紅香檳等商品,葡萄干、藍莓、藍莓干和草莓味牛奶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沒有載明境內經銷商,干紅葡萄酒和時尚女孩櫻桃紅香檳的原料標簽沒有標明二氧化硫的含量。原告認為該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要求被告東莞市萬和貿易有限公司購物廣場以及東莞市萬和貿易有限公司返還價款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法院判決兩被告向原告成某滿返還貨款人民幣1497.6元,向原告成某滿支付賠償金14976元。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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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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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款第二項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同款第四項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包括對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以及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本案中,被告銷售的干紅葡萄酒和櫻桃紅香檳均沒有標識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用量,葡萄干、藍莓干和藍莓食品以及草莓味牛奶沒有載明境內代理商的中文標簽,上述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又依據上述法律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被告作為一家大型超市的經營者,在銷售商品前應對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辨認,現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向消費者返還商品價款,并支付十倍價款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