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問題,故依法作出判決:商家向原告鄧某退還貨款13760元,原告鄧某在收取退款的同時將所購買的60件“某某鷓鴣茶”退給商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記者 陳棟 ?
? ? 一消費者狀告商家索賠13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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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12月16日,鄧某在三亞某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花費13760元購買了60件“某某鷓鴣茶”。鄧某說,在其所購買茶葉的外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鷓鴣茶有清熱解毒、利膽消食、有解渴、解油膩、助消化、有降壓、減肥、健脾、養胃和防治感冒之功效”字樣。鄧某認為,這些產品標注違反了《 食品安全法》、《標簽通則》的相關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食品不應該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標簽通則》是強制性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違反該標準的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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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鄧某稱,由于三亞某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在經營中未嚴格審查商品,導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流入市場,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015年3月26日,鄧某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涉事公司退還其購貨款13760元,并支付購貨款10倍的賠償款13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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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家辯稱:茶葉本身質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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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亞某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辯稱,該公司銷售的茶葉本身質量合格,是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鄧某所購買茶葉在外包裝的食品標簽上標注“鷓鴣茶有清熱解毒等功效”,是該茶功能介紹,并未作為產品標識標簽使用。長期來,海南當地居民有飲用鷓鴣茶作為防病治病的習慣。同時,有關專家經研究發現該茶有清熱消熱、利膽消食、降壓減肥等功效。目前,鷓鴣茶已被開發利用作為海南地方特色的旅游產品進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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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標簽上標注的內容是符合產品本身特性的,并不影響食品安全。”涉事公司稱,即使食品標簽上標注的內容違反相關規定,也只是屬于違反行政管理規定,被告已受到行政處罰,并撤回貨物進行整改。由于該產品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也沒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鄧某主張的并無事實依據,請求法院駁回鄧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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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消費者可退貨,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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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審理查明,鄧某于2014年12月16日在三亞某某商業有限公司購買了60件“某某鷓鴣茶”,共支付13760元。鄧某在購買茶葉后,因發現產品外包裝的食品標簽標注的內容違反食品安全標準,一直未拆包使用。2015年1月14日,鄧某向三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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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2月15日,三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銷售的“某某鷓鴣茶”進行調查,在超市的食品貨架上發現有4種共13件“某某鷓鴣茶”存在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功效的內容,該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故依法對該公司做出行政處罰: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按涉案貨值16408元的二倍處以罰款32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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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審理認為,“某某鷓鴣茶”外包裝的文字說明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效。被告提供的科研論文不具有認定涉訴食品符合其說明治療的效力,且沒有相應的醫學臨床證明印證,對該證據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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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主張退貨的,經營者應該負責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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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同時認為,涉訴食品外包裝的說明是對食品使用的方法及功能的介紹,不涉及食品本身的質量安全問題。經過調查,“某某鷓鴣茶”有生產許可證,并經省級質檢部門檢驗合格,且原告對食品本身的符合質量標準沒有提出異議,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雖然被告經營涉訴食品已被行政處罰,但該處罰決定是針對產品包裝說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而不是針對食品本身質量安全的處罰。被告不是涉訴“某某鷓鴣茶”的生產者,也不是該外包裝的制作者,被告對該涉訴食品的外包裝說明不存在過錯,且該食品亦未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故法院對原告提出十倍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法院對該案依法判決如下:三亞某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鄧某退還貨款13760元,原告鄧某在收取退款時將所購買的60件“某某鷓鴣茶”退還被告三亞某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